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李來清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順玉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榮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
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