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18號
KSHV,107,重上,118,201908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李來清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順玉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榮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
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