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98,41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8
,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
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
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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