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自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自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自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76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