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07年度,3號
HLHV,107,重家上,3,2019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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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林桂花
      林玉女 
      王惠珠 
      王麗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蘭英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被 上 訴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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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