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抗字,108年度,14號
TNHV,108,重抗,14,2019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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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針子蔡鳶飛林蘇玉秀、林鳳珠、林政
男、林芸甄林芸萱林鴻德林鴻祿林益用林永裕、林吉
村、林吉進林吉敏林鳳琴林鳳環林秀香間返還土地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又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
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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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