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3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 理 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
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
法視為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
本件係由代理人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亦應一併補正提出委
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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