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281號
TNHV,107,上,281,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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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呂添興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甲戍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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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