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醫上字,106年度,8號
TNHV,106,醫上,8,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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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郁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黃素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
被上 訴 人 鄭婦產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張朝暉 
被上 訴 人 洪錫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婷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醫字第10
號),提起部分上訴,本院於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洪錫欽受僱於被上訴人鄭婦產科診所擔任該診所主 治醫師;訴外人吳湘君為上訴人吳黃素芬之女(並為上訴人 吳郁馨之母),於民國98年間因懷孕,遂在鄭婦產科診所進 行產檢,嗣後於99年3月17日因感冒、咳嗽、呼吸急促及全 身痠痛再次至鄭婦產科診所,由洪錫欽診視,洪錫欽僅開藥 給吳湘君攜回服用,並未對吳湘君照射胸部X光及用聽診器 聽診,以明瞭病因,復未轉介吳湘君到大醫院看診。吳湘君 遵醫囑服用後,至同日凌晨3點經吳黃素芬之次女吳伊秋發 現吳湘君臉色不對,喘氣聲很大,即通知吳黃素芬,吳黃素 芬立即撥打119通知救護車,將吳湘君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附 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途中吳湘君已陷入昏迷,至成大 醫院時已搶救無效,而於翌(18)日上午10時20分因肺炎、 呼吸衰竭而死亡。
吳湘君前於99年1月2日到鄭婦產科診所產檢,其收縮壓為14 1mmHg(毫米汞柱),舒張壓為93毫米汞柱;同年3月12日再 到鄭婦產科診所產檢,其收縮壓為152毫米汞柱,舒張壓為1 06毫米汞柱;同年月17日因感冒、咳嗽、呼吸急促及全身痠



痛再至鄭婦產科診所看診,其收縮壓為148毫米汞柱,舒張 壓為113毫米汞柱,血壓明顯偏高,但洪錫欽僅開降血壓之 藥物予吳湘君服用,並未進一步檢查,就此部分已有疏失。 另鄭婦產科診所於同年月19日吳湘君之妹妹,於吳湘君死亡 後至該診所申請吳湘君之病歷時,於病歷上補記載「建議到 大醫院看腎臟科或心臟科」,足以證明吳湘君於同年月17日 之症狀,有轉診到大醫院進一步診治之必要,然洪錫欽卻未 建議吳湘君轉診導致死亡,亦有疏失。鄭婦產科診所為洪錫 欽之僱用人,自應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與洪錫欽負連帶 賠償責任。吳郁馨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扶養費新臺幣(下 同)2,261,016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合計為3,761,01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又吳黃素芬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殯葬費150, 550元、醫療費30,967元、扶養費1,158,322元、精神慰撫金 200萬元,合計為3,339,8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原審為伊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伊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 於後開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吳郁馨3,761,016 元,及上開法定遲延利息、應連帶給付吳黃素芬2,839,839 元,及上開法定遲延利息(吳黃素芬於本院僅就2,839,839 元部分上訴,其餘未上訴之50萬元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二、被上訴人抗辯以:
㈠上訴人固因病死亡,然與洪錫欽之醫療行為究有何相當因果 關係,上訴人應就此與吳湘君之死亡結果間有何因果關係之 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於刑事部分,歷經多次偵查醫事鑑定,均認洪錫欽之醫 療行為並無疏失,並與吳湘君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洪 錫欽雖未以聽診器聽診,惟縱以聽診器進行聽診,亦未必可 診斷出吳湘君罹患肺炎。因此,洪錫欽於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時,自無故意或過失可言,其醫療行為與吳湘君之死亡間, 顯無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自無須對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 任等語。伊對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2第317頁): ㈠洪錫欽受僱於鄭婦產科診所,為該診所主治醫師。 ㈡吳湘君吳黃素芬之女,吳郁馨之母親;於98年間曾因懷孕 至鄭婦產科診所就診;又於99年3月17日另曾因感冒、咳嗽 至鄭婦產科診所就診,並由洪錫欽診治(未使用聽診器聽診) ,洪錫欽曾開立藥物供吳湘君服用,但未為吳湘君照射胸部 X光,亦未轉介吳湘君至其他醫院看診。




吳湘君於99年3月18日凌晨,經吳黃素芬通知救護車至成大 醫院就診,於該日上午10時20分因肺炎及呼吸衰竭死亡。 ㈣吳湘君於99年3月18日在成大醫院就診之醫療費用總計為30, 967元。
吳黃素芬吳湘君支出喪葬費150,550元。 ㈥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為吳湘君之死亡結果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連帶責任為有理由時,被上訴人同意吳湘君得請求賠 償扶養費1,158,322元,吳郁馨得請求賠償扶養費2,261,016 元。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洪錫欽於上開日期為吳湘君看診,未為吳湘君照射胸部X光 、未以聽診器聽診等致未能發現吳湘君罹患肺炎、未就高血 壓為病因之檢查,亦未轉介吳湘君至其他醫院看診,在醫療 過程上是否有過失?吳湘君於妊娠中是否有罹患子癲前症? 如有,洪錫欽未對吳湘君終止妊娠,在醫療過程上是否有過 失?
洪錫欽未為上開行為與吳湘君死亡有無因果關係?洪錫欽鄭婦產科診所是否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連帶責任?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因執行職 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8條規定之僱用人責任,性 質上係代受僱人負責,具有從屬性,須以受僱人成立侵權行 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為要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68 號判決參照)。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 判決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規定。故上訴 人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者,應先就有責原因 之事實存在、有損害之發生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 成立要件先負其舉證之責任。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 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 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 ,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行為與結果始可謂有相當之因果 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



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 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難認相當 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決參照)。又 按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 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醫療法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 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 ,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 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 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再過 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 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 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 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 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 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 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 係)之效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參照)。 因醫學非萬能而有其極限,且醫療行為有其風險,併發症或 後遺症,均非現代醫學科技所能完全免除。疾病症狀、治療 效果亦因各個病人遺傳基因、身體狀況而異。因此,醫師之 診斷、治療行為若係依照一般醫療常規進行合理之檢查、診 斷與治療,即應認為無過失,而非要求醫師治療結果完全滿 足病患之期待,忽略醫療本身之有限性與不確定性及某些病 程演化之不可逆性;是以依前揭法律及實務意旨,上訴人應 就吳湘君洪錫欽醫療行為之疏失而死亡,及洪錫欽具有責 任原因,且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有利於己之事實, 原則上負舉證之責任,至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 重大瑕疪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即應歸由醫師負 擔。
㈡上訴人主張:洪錫欽於99年3月17日為吳湘君看診時,未為 吳湘君照射胸部X光及以聽診器聽診、未就高血壓為病因之 檢查,亦未轉介吳湘君至其他醫院看診,導致吳湘君死亡云 云,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抗辯。經查: 1.就兩造爭點之㈠,洪錫欽之醫療處置,並無疏失: ⑴洪錫欽於99年3月12日、同年月17日所開立予病患吳湘君之 藥物及劑量、藥效、功能分別為何?是否適合於孕婦服用? 該等藥物及劑量是否有導致孕婦呼吸衰竭、肺炎之危險性而 應予避免之注意義務?本案之用藥有無違背醫學診療之常規 ?等問題,經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下稱醫審會)鑑定書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 南地檢署)鑑定結果,認為:「八、…1.死亡經過研判:⑴ 本案死者(即吳湘君)為25歲女性,未婚,第二胎懷孕,產 前檢查時有血壓偏高、水腫、體重偏重,及輕微蛋白尿,無 特殊重大異常。⑵解剖型態學觀察結果發現死者懷孕週數與 臨床相符,胎兒、胎盤、子宮皆無異常,器官除因懷孕代償 性變化外尚有肺炎情形,疑似為死亡前咳嗽、呼吸喘促之主 要原因。⑶死者因肺炎造成呼吸功能受損,再加上懷孕末期 胎兒子宮體積大增,推擠壓迫腹腔及胸腔器官,惡化呼吸換 氣功能,至呼吸衰竭死亡。2.鑑定結果:死者懷孕36週,因 肺炎引起呼吸衰退死亡,死亡方式為病死(自然死)。九、 案情概要:吳湘君…無特殊病史。98年11月26日至鄭婦產科 診所就診,最後一次月經為98年7月12日,經驗孕證實懷孕 ,推算預產期為99年4月19日,由王清輝醫師診視。當日超 音波檢查結果為雙頂骨徑(BPD)對應為19週又4天,胎兒股骨 長對應妊娠18週又6天,為女性胎兒胎兒胎位正常。98年1 2月1日再次產檢,仍由王清輝醫師診視。當時血壓150/106 毫米汞柱,開立利尿降壓劑(Lasix)每日一顆7天及止療藥膏 (ichderm)一支。依病歷紀錄記載,並開立乙種診斷書,病 名為妊娠19週,醫囑為『患者於98年11月26日至本院門診, 檢查證實懷孕19週』。99年1月2日妊娠24週又5天,孕婦再 至鄭婦產科診所產檢,仍由王清輝醫師診視。當時血壓141/ 93毫米汞柱,主訴外陰部搔癢,給予抗徽菌劑(Cansten)一 支治療,3月12日妊娠34週又4天,孕婦再至門診產檢,由洪 錫欽醫師診視。當時血壓152/106毫米汞柱,蛋白尿(+),主 訴雙腳水腫,背部長疹子。檢查Rubella IgG呈陽性,梅毒 檢查及HIV病毒檢查呈陰性(邱內科醫院之檢查報告),給 予降壓劑(Adalat)治療,每天一顆共7天,3月17日至門診 就診,由洪錫欽醫師診視。主訴咳嗽,當時血壓148/113毫 米汞柱,給予Adalat及Lasix等藥物治療,1天各1顆共7天, 亦給予止咳化痰劑(Medicon)、化痰劑(Bisolvon)及解熱 止痛劑(Panadol)各1顆,1天4次,共3天用藥。並另給予口 服液鎮咳劑(Brocin)120毫升及止療藥膏ichderm一支治療 。依病歷紀錄,記載『病人血壓較高,建議至大醫院腎臟科 或心臟科就診』。99年3月18日(凌晨)3:00左右孕婦因呼 吸困難,由119救護車送至成大醫院。救護途中救護人員記 載,3:37孕婦呼吸22次/分、脈搏117次/分、血壓139/95毫 米汞柱、血氧飽和度61%、昏迷指數9分(E3V2M4),給予一 般氧氣面罩。3:45呼吸22次/分、脈搏90次/分、血壓140/90 毫米汞柱,疑似陣痛、有呼吸困難、口鼻有粉紅色分泌物。



3:45血氧飽和度升至75%,並於救護車上進行急救措施。依 救護車報告記載,4:00孕婦脈搏為45-50次,血氧飽和度20% ,以緊密氧氣罩給予氧氣。4:09送達成大醫院急診室,為到 院前已無生命徵象之情況。經急救後,4:13恢復脈搏及心跳 ,而於9:42無脈搏再度施行急救,經急救無效,於10:20宣 布死亡。…十、鑑定意見:…2.⑴關於感冒之處置方面:3 月17日孕婦因有感冒症狀就診時,洪醫師給予止咳化痰劑( Medicon)、化痰劑(Bisolvon)及解熱止痛劑(Panadol)各1 顆,1天4次,共3天用藥,並給予口服液鎮咳劑(Brocin)1 20毫升及止療藥膏ichderm一支,此為一般婦產科醫師之處 置方式,並無疏失。⑵關於高血壓之處置方面:3月17日孕 婦因有感冒症狀就診時,當時血壓148/113毫米汞柱。洪醫 師曾於3月12日開立降壓藥(Adalat),當時未有改善。因此 ,3月17日洪醫師除再給予降壓藥(Adalat)及Lasix,1天各 1顆共7天治療外,亦建議轉診,此亦為一般婦產科醫師之處 置方式,並無疏失。…洪醫師使用之藥物詳細狀化如上表所 示。上列藥物皆為醫院診所常見且常用之藥物,其使用之劑 量,亦適合孕婦使用,並不會導致孕婦呼吸衰竭及肺炎之危 險性,尚未發現有違背醫療常規之處。」有醫審會鑑定書附 卷可稽(原審卷第198至201頁)。可見洪錫欽於99年3月17 日開立供吳湘君服用之藥物,有上訴人所提出之鄭婦產科之 病歷影本附卷可稽(原審卷第88至90頁),皆為醫院診所常 見,且醫師常用之藥物;其使用之劑量,亦適合孕婦使用, 並不會導致孕婦呼吸衰竭及肺炎之危險性;況其前(98年12 月間由王清輝醫師)亦曾給予使用多次,並非僅給單一之降 血壓藥服用而已,亦無如99年3月18日之同一緊急情況發生 ,尚未發現有違背醫療常規之處等情,並有行政院衛生署10 0年7月28日衛署醫字第1000211184號函暨醫審會100年6月9 日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98至201頁) ,堪信屬實。上訴人主張:洪錫欽僅給降血壓藥服用而已云 云,即有未合,並無可採。
⑵次就洪錫欽醫師於99年3月17日對於病人吳湘君因感冒就診 之診療程序有無疏失?另其於當日診療程序中發現病人血壓 偏高,就病人高血壓之處置有無疏失?等問題,亦經醫審會 再鑑定覆臺南地檢署,結果認為:「十、…⑴關於感冒之處 置方面:3月17日孕婦因有感冒症狀就診時,洪錫欽給予止 咳化痰劑(Medicon)、化痰劑(Bisolvon)及解熱止痛劑(Pa nadol)各1顆,1天4次,共3天用藥,並給予口服液鎮咳劑( Brocin)120毫升及止癢藥膏ichderm一支,此為一般婦產科 醫師之處置方式,並無疏失。⑵關於高血壓之處置方面:3



月17日孕婦因有感冒症狀就診時,當時血壓148/113毫米汞 柱。洪醫師曾於3月12日開立降壓藥(Adalat),當時未有改 善。因此,3月17日洪醫師除再給予降壓藥(Adalat)及Lasi x,1天各1顆共7天治療…此亦為一般婦產科醫師之處置方式 ,並無疏失。」等情,有衛生署101年9月18日衛署醫字第10 10212290號函暨醫審會101年7月18日鑑定書0000000號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第203至208頁)。
⑶又就洪錫欽醫師對吳湘君於99年3月18日因肺炎引起呼吸衰 竭死亡,可否判斷其於同年月17日為吳湘君看診時,吳湘君 已有肺炎症狀?臨床上之肺炎症狀為何?及洪錫欽吳湘君 主訴有咳嗽情形時,未以聽診器為吳湘君聽診或進行胸部X 光檢查,其處置有無疏失之處?若以聽診器聽診或進行胸部 X光檢查,可否判斷已感染肺炎?等問題,亦經醫審會鑑定 覆臺南地檢署,結果認為:「十、鑑定意見:1.洪醫師為孕 婦診斷時,孕婦有感冒症狀,但是否已是肺炎,無從判斷。 肺炎之症狀與其嚴重度、致病原、孕婦年齡及健康狀況有關 ,輕微時症狀可與感冒相似。一般肺炎之可能症狀包括:⑴ 發燒、出汗、寒顫,⑵年老或身體極度耗弱時可能出現體溫 下降,⑶咳嗽、濃痰,⑷深呼吸或咳嗽時胸痛,⑸呼吸短促 ,⑹疲倦及肌肉痛,⑺噁心、嘔吐、腹瀉,⑻頭痛。2.一般 孕婦就診時,醫師基於胎兒保護不會輕易進行胸部X光檢查 ,若以聽診器聽診,是可發現是否有肺炎之線索,若未使用 聽診器聽診,則有違醫療常規。」等情,有衛生福利部(下 稱衛福部)103年3月3日衛部醫字第1031661277號函暨醫審 會102年12月26日鑑定書0000000號附卷可憑(原審卷第209 至214頁)。此鑑定就孕婦吳湘君有感冒症狀,但是否已是 肺炎,尚無從判斷;醫師基於胎兒保護,殆不會輕易進行胸 部X光檢查。是否未使用聽診器聽診,則有違醫療常規,則 如後所述。
⑷再就洪錫欽醫師未以聽診器聽診,未發現吳湘君罹患肺炎? 等問題,亦經醫審會鑑定覆臺南地檢署,結果認為:「十、 鑑定意見:依上開案情概要所述,吳湘君於99年3月17日就 診時,主訴咳嗽,體溫36.8℃、血壓148/113毫米汞柱,就 當時情形判斷,孕婦有感冒症狀,惟並無發燒、呼吸短促、 深呼吸或咳嗽時胸痛等症狀發生,故擬依孕婦主訴之臨床症 狀判斷是否有嚴重肺炎發生,實屬困難。因此,洪醫師給予 症狀藥物治療,為婦產科醫師之一般常規處置。另洪錫欽雖 未以聽診器聽診,以發現是否有肺炎之線索,惟縱以聽診器 進行聽診,亦未必絕對可診斷罹患肺炎,故洪醫師未以聽診 器進行聽診,尚難認與孕婦之死亡有關」等情,有衛福部10



4年3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41662006號函暨醫審會104年1月28 日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原審卷第215第220頁) 。
⑸復就肺炎之治療方法為何?依據歷次鑑定內容,洪錫欽醫師 對死者開立之藥品,是否有助於感冒或肺炎之治療?依據死 者病歷記載,99年3月17日死者至洪錫欽醫師處看診時,死 者血壓值為148/113毫米汞柱,孕婦血壓值為此之時,依據 一般醫療常規,是否需建議到大醫院腎臟科或心臟科看診? 等問題,亦經醫審會鑑定覆臺南地檢署,結果認為:「十、 鑑定意見:1.肺炎之原因為:⑴感染性者,有病毒、細菌、 黴菌或其他少見微生物。⑵非感染性者,有吸入性肺炎、過 敏性肺炎、放射性肺炎及自體免疫性肺炎。2.症狀為咳𠻳、 痰、胸痛、發燒、全身倦怠,較嚴重的有喘、呼吸困難、意 識模糊,甚至休克。以上症狀並非全部均會發生,症狀程度 亦可能輕微或無症狀。3.病程:可在1天內至1週以上,可能 很猛爆,亦可能無症狀。…㈢若肺炎未經治療,不必然會造 成死亡之結果,如前所述,肺炎之病程可在1天內至1週以上 ,可能很猛爆,亦可能無症狀。猛爆者,可能經治療而癒, 亦可能治療罔效;而無症狀之意思,係指部分病人依其自身 抵抗力逐漸好轉,未必需接受抗病毒、抗生素或抗黴菌藥物 而癒。…㈥本案孕婦之症狀僅咳嗽與肺炎相關,但咳嗽亦可 能於非肺炎之情況下出現,例如氣喘、肺癌、鼻炎、胃食道 逆流或肺水腫等。依病歷紀錄,並無提供是否有接觸相類似 症狀的其他病人、是否曾至疫區、身體診察及胸部X光檢查 等相關資訊,亦無抽血檢驗報告。因此,無法斷定孕婦一定 罹患有肺炎。如確實罹患肺炎,其時間能在一天內至一週以 上。㈦醫師使用聽診器聽診,不必然可因此發現罹患肺炎。 雖然肺囉音與肺實質化之聲音(egophony)為肺炎常見聽診 之表徵,但亦可能無法聽見上開聲音;而所聽見者亦未必一 定為肺炎,其他像是肺水腫、心衰竭,亦為肺囉音常見原因 。因此,無法聽見肺囉音或肺實質化之聲音時,可進一步安 排胸部X光或抽血相關檢查。㈧對於較輕微之肺炎,洪醫師 所開立之Medicon、Bisolvon、Panadol、Brocin等藥物,有 助於症狀緩解。惟若為細菌性肺炎或很猛爆之肺炎,則大部 分不會有效。」(見原審卷第221至228頁);亦有衛福部10 6年1月6日衛部醫字第1061660211號函暨醫審會105年11月10 日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21至224頁)。 ⑹又就吳湘君於99年3月18日凌晨因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之 狀況,於99年3月17日早上,吳湘君是否已罹患肺炎?如已罹 患肺炎,以聽診器聽診能否發現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



?如以聽診器聽診,能否發現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 未以聽診器聽診有無違反醫療常規?如以聽診器聽診不能發 現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是否可以百分之百確認以聽 診器聽診無法發現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依醫療常規 應如何處理?另依吳湘君之產檢記錄,是否已罹患子癲前症 (即妊娠毒血症)?如已罹患子癲前症,此與吳湘君死亡是 否有因果關係?又吳湘君於99年3月17日上午前往就診時, 依吳湘君之症狀僅開立藥物,而未建議終止妊娠、亦未針對 子癲前症進一步檢查,或未轉診至大醫院婦產科檢查、治療 ,有無違反醫療常規等問題,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 總)於107年10月2日以中榮醫企字第1074203179號函覆本院 ,鑑定結果認為「①因病人已死亡,無法只憑書面資料說明 因果關係。②胸腔內科:A.參閱所附的相關資料,所提供的 資訊有限,目前無法判斷99年3月17日早上是否已罹患肺炎 。B.肺炎的診斷依據結合病人的症狀學、影像學及實驗室檢 驗來做綜合的判斷和評估。相關的理學檢查(視診、聽診、 觸診、敲診等)可作為評估病人的輔助工具。C.任何疾病的 診斷(包含肺炎)本身病情隨時都可能產生變化。當病情產 生變化時,更需要全盤性的思考及後續醫療評估的協助。單 一個時間點的變化只呈現疾病的局部。藉由完整的資料提供 及持續監測來達成病情的掌握和瞭解」,此有臺中榮總函附 卷可稽(本院卷1第519頁),此內容函覆無法只憑書面資料 說明因果關係,且無法判斷吳湘君於99年3月17日早上是否 已罹患肺炎等情,尚難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雖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就相同問題覆本院鑑定結果, 認為:「…②死者99年3月17日就診時,距死亡時間不足1日 ,依據肺炎病程發展死者就醫當時極可能已罹有肺炎。聽診 是發現罹患肺炎的方法之一,也是醫療常規中理學檢查的基 本項目。③臨床上在聽診發現可能罹患肺炎時,會再佐以胸 部X光片及血液白血球計數來確認是否發生肺炎感染。④子 癲前症診斷標準為:A.收縮壓高於160亳米汞柱,舒張壓高 於110毫米汞柱,合併蛋白尿。B.收縮壓高於140亳米汞柱, 舒張壓高於90毫米汞柱,出現明確器官病變或傷害。⑤死者 產檢頻率稀疏,不及健保核定給付次數,依據病歷紀錄無法 確認死者是否罹患子癲前症,但死者因懷孕的生理變化,可 能較一般成人更容易因罹患肺炎而致死亡。」有法醫研究所 於107年12月28日以法醫理字第10700060140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2第77頁)。就是否罹患子癲前症仍無法確認,而縱 認吳湘君就醫當時極可能已罹有肺炎,惟僅其事後追溯當時 肺炎病程發展所為臆測,吳湘君是否罹有肺炎,依上開多次



鑑定結果仍無法確認;且洪錫欽醫師當時已依病況給藥治療 ,難遽認此鑑定結果得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⑺又何謂子癲前症?罹患子癲前症之孕婦,其臨床判斷之徵象 為何?又罹患子癲前症之孕婦於懷孕過程中有無併發呼吸衰 竭、肺炎之可能?如孕婦已妊娠38週,則於其罹患子癲前症 時,依照一般醫療常規,應如何處置?依吳湘君之相關產檢 記錄及病歷資料,其於99年3月17日是否已罹患子癲前症? 又吳湘君於99年3月17日上午前往就診時,依吳湘君之症狀 ,未建議終止妊娠、亦未針對子癲前症進一步檢查,或未轉 診至大醫院檢查、治療,有無違反醫療常規?等問題,成大 醫院鑑定結果,認為:「1.子癲前症(Preeclampsia):指妊 娠20週以後才出現高血壓,同時伴有蛋白尿或其他重要標的 器官功能障礙。2.子癲前症的診斷必須包括發生在妊娠20週 以後的血壓上升(間隔4小時以上的兩次血壓測量都在140/90 mmHg以上),同時合併下列其中至少一項:蛋白尿(24小時的 尿蛋白質超過300mg,尿液中蛋白質/肌酐酸的比值大於或等 於0.3或尿液檢查尿蛋白2+以上);血小板減少(< 100,000/ microL);血液中肌酐酸> 1.1mg/dL;肝功能異常(肝臟轉胺酶 ALT大於正常值2倍以上);肺水腫;腦部或視覺異常(無法 診斷的新發生而持續性頭痛且不能靠止痛藥緩解,視力模糊 ,視覺有閃光火花或盲點。3.⑴0. 2%懷孕婦女有可能發生 呼吸衰竭,而造成呼吸衰竭的原因與懷孕引起某些生理特殊 狀況有關,例如子癲前症,羊水栓塞或週產期(分娩前後)心 肌病。⑵另外BMC Pregnancy and Childbirth在2018發表的 一篇論文,指出從2010年1月到2017年6月回溯分析在北京協 和醫院因肺炎住院的12位孕婦,發現其中有25%孕婦合併有 子癲前症。因此罹患子癲前症之孕婦於懷孕過程中的確有併 發呼吸衰竭、肺炎之可能性。4.子癲前症的唯一治療即是終 止妊娠,因此若是患有子癲前症的孕婦但未有危及母親或胎 兒生命危險時,可選擇在妊娠超過37週時催生,如果催生失 敗或者母親及胎兒不適合自然產則改為剖腹生產。…1.根據 吳湘君之相關產檢記錄及病歷資料,無法得知病患在20週前 或懷孕前是否患有高血壓,且病患並未規則產檢(產檢紀錄 只有99年1月2日及99年3月12日共兩次),99年3月17日病患 因咳嗽感冒就診(根據成大急診紀錄口頭電話詢問鄭婦產醫 院,其人員口述),雖然2次產檢血壓偏高(141/93 mmHg及 152/106 mmHg),但是只有一次尿液檢查有尿蛋白1+,也無 其他資料佐證,因此無法診斷病患是否已罹患子癲前症。」 等語,有成大醫院於108年4月22日以成附醫秘字第10800074 82號函暨病情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本院卷2第123至131頁



)。可見吳湘君是否確有罹患子癲前症,尚無法診斷,洪錫 欽之醫療處置未對吳湘君終止妊娠,並無疏失可言。 ⑻吳湘君當時並無上開肺炎之症狀,未據洪醫師確診,從而是 否即可以「未使用聽診器聽診」、「或未囑咐轉赴大醫院就 診」,即認洪錫欽之診療行為即有疏失因而遽認可歸責於洪 錫欽尚嫌速斷,上開鑑定尚難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2.就兩造爭點之㈡部分,與吳湘君死亡無因果關係: ⑴再就洪錫欽醫師未以聽診器聽診,未發現吳湘君罹患肺炎, 亦未就肺炎診治用藥,與吳湘君之死亡有無因果關係?等問 題,亦經醫審會鑑定覆臺南地檢署,結果認為:「十、鑑定 意見:依上開案情概要所述,吳湘君於99年3月17日就診時 ,主訴咳嗽,體溫36.8℃、血壓148/113毫米汞柱,就當時 情形判斷,孕婦有感冒症狀,惟並無發燒、呼吸短促、深呼 吸或咳嗽時胸痛等症狀發生,故擬依孕婦主訴之臨床症狀判 斷是否有嚴重肺炎發生,實屬困難。因此,洪醫師給予症狀 藥物治療,為婦產科醫師之一般常規處置。另洪錫欽雖未以 聽診器聽診,以發現是否有肺炎之線索,惟縱以聽診器進行 聽診,亦未必絕對可診斷罹患肺炎,故洪醫師未以聽診器進 行聽診,尚難認與孕婦之死亡有關」等情,有衛福部104年3 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41662006號函暨醫審會104年1月28日編 號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原審卷第215第220頁)。 ⑵復就肺炎之治療方法為何?依據歷次鑑定內容,洪錫欽醫師 對死者開立之藥品,是否有助於感冒或肺炎之治療?依據死 者病歷記載,於99年3月17日死者至洪錫欽醫師處看診時, 死者血壓值為148/113毫米汞柱,此時依據一般醫療常規, 是否需建議該孕婦到大醫院腎臟科或心臟科看診?等問題, 亦經醫審會鑑定覆臺南地檢署如上開「1之⑸」說明,「… 無法斷定孕婦一定罹患有肺炎。如確實罹患肺炎,其時間能 在一天內至一週以上。㈦醫師使用聽診器聽診,不必然可因 此發現罹患肺炎。雖然肺囉音與肺實質化之聲音(egophony )為肺炎常見聽診之表徵,但亦可能無法聽見上開聲音;而 所聽見者亦未必一定為肺炎,其他像是肺水腫、心衰竭,亦 為肺囉音常見原因。因此,無法聽見肺囉音或肺實質化之聲 音時,可進一步安排胸部X光或抽血相關檢查。㈧對於較輕 微之肺炎,洪醫師所開立之Medi con、Bisolvon、Panadol 、Brocin等藥物,有助於症狀緩解。惟若為細菌性肺炎或很 猛爆之肺炎,則大部分不會有效。」(見原審卷第221至228 頁);亦有衛福部106年1月6日衛部醫字第1061660211號函 暨醫審會105年11月10日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原 審卷第221至224頁背面)。




⑶查本件吳湘君之死亡原因,係因肺炎造成呼吸功能受損,再 加上懷孕末期胎兒子宮體積大增,推擠壓迫腹腔及胸腔器官 ,惡化呼吸換氣功能,至呼吸衰竭死亡,已如上述;而與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結果:「因肺炎引起呼吸衰退死亡 ,死亡方式為病死」(見原審卷第199頁),殆無不合;而 與吳湘君之高血壓症狀無關,是縱吳湘君血壓持續控制不佳 ,洪錫欽未轉介吳湘君至其他醫院腎臟科或心臟科就診,僅 在病歷記錄記載「病人血壓較高,建議至大醫院腎臟科或心 臟科就診」,亦不得遽認與吳湘君之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⑷基上,吳湘君之症狀僅咳嗽與肺炎相關,既無法判斷其一定 罹患有肺炎;則洪錫欽未於吳湘君就診當時以聽診器聽診或 進行胸部X光檢查;且洪錫欽對於較輕微之肺炎,所開立之M edicon、Bisolvon、Panadol、Brocin等藥物,有助於症狀 緩解。縱以上開方式(聽診器聽診、或轉介大醫院)為之, 依當時吳湘君之症狀,不必然可發現吳湘君罹患肺炎,故洪 錫欽未進行上開之醫療處置行為,尚符合醫療常規,亦與吳 湘君之死亡間,尚無因果關係存在。亦難認洪錫欽醫師進行 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 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 清之情事。上訴人上開主張,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吳郁馨吳黃素芬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依序各連帶給付3,761,016元、2,839,83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均非正當,不應准許。上訴人之訴既已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所為上 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及舉證,核與本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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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