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32號
TNHV,106,建上,32,2019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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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勳 
上 訴 人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墊支進行訴訟必要之鑑定費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逾期未繳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 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 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 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抗辯工程施作瑕疵部分,聲請本院囑託 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上開抗辯涉及上訴人得 否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非囑託上開機關鑑定無從進 行言詞辯論程序,是以被上訴人有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本 件鑑定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有社團法人臺中 市土木技師公會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5頁)。又本件 非經預納前開鑑定費用,訴訟程序無從進行。本院前於民國 (下同)108年8月8日依前揭規定命被上訴人於7日內預納鑑 定費用450,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377至381頁)。本件非經預納鑑定費用, 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後段定 期通知上訴人墊支,若上訴人逾期不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 依法視為合意停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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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