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顏福松律師
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被上訴人 謝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所
為之106年度附民字第307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謝國泰應賠償 新台幣(下同)267萬3000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陳述略 如附帶民事訴訟刑事上訴狀(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僅陳述援用刑事審理時所述,並聲明 :駁回上訴人上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易字第1554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首 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前詞,指摘原 判決不當,請求改判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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