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59號
TNHM,108,聲,759,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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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正嘉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正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8 月 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9101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10月2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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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