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74號
TNHM,108,聲,67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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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陽若愚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若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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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