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育德
訴訟代理人 曾綉禧
訴訟代理人 林素香
被 上訴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瑞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綺虹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9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
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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