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梁宜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
賣價金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48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之民國108年8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事實,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 上字第348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日準備 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或錄影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48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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