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資格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8年度,3號
TCHV,108,再,3,2019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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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特別代理人 許革非
再審被告  陳俊華
      趙水章
      封德台
      許文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資格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2年1
月29日本院89年度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為同法 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且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提 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5日 起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再審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聲 字第135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認本件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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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