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號
TCHV,107,訴,10,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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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9號
                    107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蕭至珺
      王華如
      張忠信
      陳美麗
      黃麗華

兼前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育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月枝
被   告 翁煇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李易翰


      黃奎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蕙茹律師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葉吟惠



      楊子文

      李芬芳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功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 本院103年
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89號) 移送民事
庭,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五十、原告寅○○負擔百分之二、原告乙○○負擔百分之四、原告己○○負擔百分之二十一、原告辛○○負擔百分之二十一、原告癸○○負擔百分之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又 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等原 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821,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4頁), 嗣更正聲明請求 : 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甲○○1,210,616元、原告寅○ ○58,000元、原告乙○○99,410元、 原告己○○491,064元 ;原告辛○○460,968、原告癸○○55,000元及自108年7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五 第126頁背面,請求金額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其中就上開 附民卷第4頁訴之聲明, 原告等請求給付之金額改以各別原 告列明各別請求之金額部分,此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揆 諸首揭規定,自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餘部分則核屬應受 判決事項之減縮(即原請求之總金額(2,821,000元) 與更正 後之各別請求加總之金額(2,375,058元) 及遲延利息之起算 日部分),自不必經被告等人之同意。
二、被告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等人之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 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 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 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 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 適用。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中,所謂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 、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苟非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則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顯非合法。此外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 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再者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 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故移送民事 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 訟法所定之要件,而有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移送 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 仍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本件有關原告等就附表所示入股合營【或稱 合營入股,指投資標的為店股部分,即原告甲○○請求1,01 0,616元(計算式:1,140,000-129,384=1,010,616)部分 ;原告寅○○請求58,000元;原告乙○○請求99,410元(計 算式:105,000-5,590=99,410);原告己○○請求371,06 4元(計算式435,000-63,936=371,064)部分; 原告辛○ ○請求430,968元(計算式:433,000-2,032=430,968)部 分;原告癸○○請求55,000元】部分,請求被告戊○○、丙 ○○、壬○○、庚○○、丑○○、子○○、丁○○等人連帶 給付原告甲○○1,010,616元、原告寅○○58,000元、 原告 乙○○99,410元、原告己○○371,064元、原告辛○○430,9 68元、原告癸○○55,000元部分,因此部分刑事訴訟並未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不符上開法律規定,為不合法;至違反公 司法部分,固有認定被告壬○○、庚○○、丑○○、子○○ 、丁○○等有違反公司法之犯罪事實,惟原告等人並非被告 壬○○、庚○○、丑○○、子○○、丁○○等被認定上開違 反公司法犯罪事實之受損害之人。另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業務 侵占刑事犯行部分,因此二部分刑事訴訟並未認定及宣告被 告壬○○、庚○○、丑○○、子○○、丁○○等為有罪之判 決;再者,上述業務侵占犯罪事實部分,雖有認定被告戊○ ○、丙○○2人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 惟原告等人並非被告 戊○○、丙○○ 2人刑事被認定業務侵占犯罪事實之受損害 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等有關上述部分之訴依法即應予駁 回,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等主張:




(一)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民事應負賠償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定有明文; 故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自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等相當規 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其中被告戊○○、 丙○○ 2人分別涉犯公司法等、證券交易法、業務侵占之犯 罪; 被告庚○○、丁○○、子○○、丑○○、壬○○5人為 違反公司法之犯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判決違反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及業務侵占等罪, 後上訴本院分案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 號審理。
(二)被告戊○○成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 公司)並登記負責人、被告丙○○除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外 ,另成立雲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端管理顧問公 司)、歡喜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喜達人公 司,後改名為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翻天公司) 並登記負責人、被告庚○○成立華夏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夏公司)、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 公司),並登記負責人、被告丁○○成立潘朵拉整合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潘朵拉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被告子○ ○成立大紅花精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紅花公司)及 冠賀企業社,並擔任負責人、被告丑○○成立風華天生活事 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華天公司)及紅景天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碧華天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被告壬 ○○除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外,亦為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 為紅翻天公司)之負責人,渠等明知渠等負責之上述公司股 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資金不足,卻不實包裝空殼公司, 共同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犯意聯絡,虛偽投資公司之資本額 ,營造紅景天公司有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之假象,使 原告等投資人誤信紅景天公司等關係企業頗具規模、營運良 好且獲利績優,進而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及投資經營等情, 此既經歷審刑事庭審理後均認定被告等有刑事犯罪,是原告 等主張被告等共同侵權行為,致其受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因被告等均為上述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雖應與上述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上 述公司目前或廢止、撤銷或停止營業,是以原告等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
(三)被告戊○○、丙○○2人:




刑事法院認定被告戊○○、丙○○分別涉犯公司法等、證券 交易法等犯罪,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詐欺、隱匿而 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其等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之規定處斷。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係違反同法第 20條第1項成立之罪,亦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特別規定,故被告戊○○、丙○○2人分別 涉犯公司法等、證券交易法等犯罪, 經本院104年度金上更 ㈠字第42號判決,是被告戊○○、丙○○2人證據確鑿。 又 被告戊○○以「入股合營」方式吸收原告等投資紅景天公司 實體店面之款項後,被告戊○○竟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 99年8月14日起至101年9月4日止,利用其等掌握紅景天公司 所有財物及帳戶存摺、印章之便,接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有之紅景天公司之財物與款項,侵占總金額高達1億9,562萬 1,270元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賓士車。另被告丙○○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董監事會議或 股東大會之同意,接續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雲端管理顧問公 司設於合作金庫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款 ,擅自轉匯至如臺中地院刑事判決附表五所示之丙○○或其 向吳00借用之帳戶內,合計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雲端管理 顧問公司之款項1,515萬9,305元。
(四)被告庚○○、丁○○、子○○、丑○○、壬○○等5人: 刑事法院認定被告庚○○、丁○○、子○○、丑○○、壬○ ○5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成立公司並擔任各該公司負責人 , 以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紅景天公司具有相當規模之事 業族群,故被告庚○○、丁○○、子○○、丑○○、壬○○ 等5人違反公司法之犯罪,經臺中地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 97號判決及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104年度金上更 ㈠字第42號判決,是被告庚○○、丁○○、子○○、丑○○ 、壬○○等5人證據明確。
(五)原告等因被告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規定,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回 復其損害,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 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 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二者所 負均為金錢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被告等人應負其 責任,而由其中一人為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其餘被告 免為給付之義務。
(六)原告甲○○雖曾前往刑事警察局製作筆錄時,知悉其權利受



到侵害,然尚難認定原告當時即已知悉賠償義務人即為被告 等,況被告等並未舉出任何積極證據,說明原告等何時已知 悉侵權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何人?以及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時有何罹於消滅時效之情事?是以被告等就此所為時效 抗辯,尚無理由。綜上所述,原告等為投資人,因投資及買 賣有價證券等行為受有損害,被告等自應負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是以, 原告等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 第185條之規定,求為命: ⑴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甲○ ○1,210,616元、原告寅○○58,000元、 原告乙○○99,410 元、原告己○○491,064元;原告辛○○460,968元、原告癸 ○○55,000元及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見本 院卷五第126頁背面至127頁)。
二、被告戊○○則以:對刑事之歷審判決沒有意見,但店股並不 在判決書所認定的違法範圍內,刑事附帶民事的範圍應是指 判決書附表三所列之範圍。伊還要查看看原告等人是否為原 始股東,而且店股確實有開店成立營業,後來是因為公司經 營不善導致關閉,並沒有詐欺的嫌疑。且這個案子是從刑事 附帶民事而來,所以請求的原因,應該以刑事犯罪所認定有 犯罪的事實,確認有罪而造成他們的損失為主,又原告甲○ ○在這個案子的身分不止是投資人,還是公司的業務,既然 是附帶民事而來,伊認為時效有疑義, 因為這個案子是104 年告的,他們101年就已經提出刑案告訴, 伊主張時效抗辯 。並答辯: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丙○○則以:對刑事之歷審判決沒有意見,但店股並不 在判決書所認定的違法範圍內,刑事附帶民事的範圍應是指 判決書附表三所列之範圍。原告甲○○提出的股票在本案當 中兩種情形,一個是增資時認股,一個是背書轉讓買賣,甲 ○○所提出的股票股東姓名是甲○○,表示這個股票屬於增 資時認股,而並非本案所提背書轉讓買賣之情形。且這個案 子是從刑事附帶民事而來,所以請求的原因,應該以刑事犯 罪所認定有犯罪的事實,確認有罪而造成他們的損失為主, 又原告甲○○在這個案子的身分不止是投資人,還是公司的 業務,既然是附帶民事而來,伊認為時效有疑義,因為這個 案子是104年告的,他們101年就已經提出刑案告訴,伊主張 時效抗辯。並答辯: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庚○○則以:伊與紅景天公司之間並沒有關係,對刑事 之歷審判決沒有意見,伊只是違反公司法第9條而已。 而且 伊也沒有看過這個股票,刑事部分伊只是違反公司法,不是 違反證券交易法。伊原來兩家公司華夏與彩虹並沒有關係,



原告等人的錢並沒有到華夏公司,華夏公司也沒有股票,彩 虹公司是在事發後才有的,怎麼會與彩虹公司有關係,華夏 公司與彩虹公司也都沒有發行股票,也沒有對外募資,伊雖 是兩家公司的負責人,但與伊沒有關係。且這個案子是從刑 事附帶民事而來,所以請求的原因,應該以刑事犯罪所認定 有犯罪的事實,確認有罪而造成原告等人的損失為主,且原 告甲○○在這個案子的身分不止是投資人,還是公司的業務 ,既然是附帶民事而來,伊認為時效有疑義,因為這個案子 是104年告的,他們101年就已經提出刑案告訴,伊主張時效 抗辯。並答辯:原告之訴駁回。
五、被告丁○○則以:伊非紅景天公司員工與紅景天公司之間並 沒有關係,也不認識原告等人,對刑事之歷審判決沒有意見 ,伊只是違反公司法第9條而已,且公司法第9條所保護者為 國家社會法益,並非個人私權法益,此觀立法理由係「防止 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等語甚明。從而原告等投資店股 部分,並非因被告等人被訴犯罪事實所致生損害之人,原告 等對伊提起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且依民法第197條追訴賠償時效已逾2年,伊主 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並答辯:原告之訴駁回。六、被告子○○則以:對刑事之歷審判決沒有意見,但伊沒有參 與紅景天公司,伊也沒有看過這個股票,刑事部分伊是違反 公司法,不是違反證券交易法,大紅花公司本身也沒有販賣 股票。且這個案子是從刑事附帶民事而來,所以請求的原因 ,應該以刑事犯罪所認定有犯罪的事實,確認有罪而造成原 告等人的損失為主,又原告甲○○在這個案子的身分不止是 投資人,還是公司的業務,既然是附帶民事而來,伊認為時 效有疑義,因為這個案子是104年告的,他們101年就已經提 出刑案告訴,伊主張時效抗辯。並答辯:原告之訴駁回。七、被告丑○○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八、被告壬○○則以:對刑事之歷審判決沒有意見,但原告等人 之股票與伊被訴刑事犯罪事實並無關聯性。所謂虛偽驗資部 分,伊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 分,刑事判決並未認定伊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詐欺之行為, 而公司法第9條所侵害者為國家社會公法益, 並非個人私權 法益,非屬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原告等人實非因伊被訴犯 罪事實致生損害之人,原告等對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自非合法;另伊雖為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為紅翻天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然伊並未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就歡喜達人公 司虛偽驗資部分成立犯罪,與附帶民事訴訟的構成要件本來 就不相符合,再者,原告主張是因為虛偽驗資才購買該等股



票,因而對伊提告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原告等應舉證說明 因果關係的關聯性。並答辯: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九、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甲、不合法部分(指被告戊○○、丙○○、庚○○、丁○○、子 ○○、丑○○、壬○○等7人 「合營入股(即入股合營)」 部分; 被告庚○○、丁○○、子○○、丑○○、壬○○等5 人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部分; 與被告戊○○、丙○○2 人業務侵占部分, 至被告戊○○、丙○○2人違反公司法及 證券交易法部分,詳見後述):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 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 ,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 任分配之原則, 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 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 。
(二)關於被告戊○○、丙○○、庚○○、丁○○、子○○、丑○ ○、壬○○等7人「合營入股(即入股合營)」部分:1、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 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並兼顧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其中屬於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具 體事實。故所謂犯罪已經起訴,係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已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具體記載,並足據以與 其他犯罪事實區分,始克當之。經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貳、參本係記載如下(見起訴書第5頁至7頁):『貳、緣 戊○○(原本係李00介紹,擔任謝00之司機)、丙○○ 、謝00李00等人,自99年1月間, 成立紅景天公司後 ,為吸引不特定民眾加盟紅景天公司所開設之飲料實體店面 與販售該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其等即分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 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招攬投資人之方式, 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合 營入股」(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入股合營,以下均予更正 )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 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 所發行未上市之股票。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 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00 、黃00)、冠軍(負責人蔡00)、龍品(負責人曾00 )、皇嘉(負責人陳00)、冠賀(負責人子○○)、鼎豐 (傅00,另由員警調查)、泳冠(負責人廖00,另由員 警調查)、思筠(負責人陳00,另由員警調查)等八大系



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 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 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 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 、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 務人員,再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 營入股」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及購買該公司所 發行未上市之股票。一、合營入股部分:雲端管理顧問公司 與投資人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 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 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 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 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 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 馬分行: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 作為分店展店裝潢及 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 權,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 地點,供股東自由選擇投資。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 新門市地點之㈠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㈡每月之水電費用、 ㈢工作人員薪資、㈣材料進貨等費用。再委由紅景天公司負 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 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㈠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 之展店期,期間內, 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㈡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10%至15%之營業 額(最低保障10%),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 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 名義,依投資比例發放至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 並可多得1%紅利。2至3年合約期滿後, 再依合約書之規定 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鼓吹轄下業務人員,以紅景天公司有遠 景,欲擴大經營,前進大陸設廠及股票即將上市等語,遊說 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參與投資。二、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 票部分:戊○○、丙○○、謝00李00等人於紅景天公 司已吸引大批民眾入股設立飲料分店後,為營造該公司多角 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假象,乃以庚○○名義設立華夏公司 ,宣稱將經營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以庚○○名義設 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以王00名義設立碧富 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公司飲料分店裝潢業務;向徐0 0購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務;以子○○名義



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或透 過陳00以林00名義所虛設之喜洋洋、華視甲上公司,宣 稱將投資大陸地區幼兒教育業務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 司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 眾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有紅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 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 噹噹貝兒等6大事業體;並稱已入主「友旺科技公司」1席董 事及1席監察人,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店經營模式 擴大營運,並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股 票將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 店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參、詎戊○○、丙○○、謝00李00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 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等犯意聯絡,以詐欺販賣紅景天公司 未上市股票及侵占紅景天公司存款等方式,除虛偽增資紅景 天公司之資本額致使會員、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 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外,戊○○、謝00與丙○ ○更分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 之部分款項,侵占入己,渠等犯罪手法分述如下:』等語。 臺中地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判決書 固就合營入股部 分加以引用並為下列記載(見臺中地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 397號判決書第4頁至第5頁) :『貳、緣戊○○前經李00 介紹,擔任謝00之司機, 其等於99年1月20日成立紅景天 公司,由戊○○擔任董事長,並邀丙○○入股及擔任董事, 謝00李00則分別擔任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其 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 招攬投資人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 轄下業務人員以「合營入股」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 、「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 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而雲端管 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 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00、黃00,另由檢察官偵查中) 、冠軍(負責人蔡00)、龍品(負責人曾00,另由檢察 官偵查中)、皇嘉(負責人陳00,另由檢察官偵查中)、 冠賀(負責人子○○)、鼎豐(傅00,另由檢察官偵查中 )、泳冠(負責人廖00,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思筠(負 責人陳00,另由員警調查)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 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 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淼公司、龍品公司、 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



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 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 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 司相關產業。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 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 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 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 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 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 (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 、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 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 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 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 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 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每月之水電費 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進貨等費用,再委由紅景天公司負 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 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㈠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 之展店期,期間內, 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㈡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至15 %(最低保障10%),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 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 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 可多得1%紅利。2至3年合約期滿後, 再依合約書之規定將 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參 、詎戊○○、丙○○、謝00李00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 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 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等語。綜上, 足認起訴書 及臺中地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判決書均 係認被告丙○○、戊○○及同案被告謝00李00等人以 合營入股、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方式,招攬民眾投資 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始起意為本件 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犯行,是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貳、所記載之一、入股合營部分:二、紅景天公司販賣 未上市股票部分; 及臺中地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判 決書事實欄貳、所記載合營入股部分,僅係在論述被告丙○ ○、戊○○及同案被告謝00李00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 法及公司法之前因及動機,縱被告丙○○、戊○○及同案被 告謝00李00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前,有



誘騙投資人合營入股之犯行,惟按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構成要件;銀行法違法收受存款 罪,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 構成要件,此項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須於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內有相當之記載,始得謂為已經起訴。本件起訴書之犯罪 事實欄貳、一、關於「入股合營」部分,對於被告丙○○、 戊○○及同案被告謝00李00究係誘使何投資人?投資 人投入多少金額?紅景天公司以合營入股之方式與投資人約 定或給付若干紅利、利息?該約定或給付如何與本金有無顯 不相當?被告丙○○、戊○○及同案被告謝00李00有 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詐欺取財或非法收受存款之犯意等項, 全無記載,亦未引用詐欺取財或非法收受存款之起訴法條, 是上開敘述僅屬於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違反公司法前因及 動機,否則何須於犯罪事實壹、貳、後之參、以下始開始載 為「詎戊○○、丙○○、謝00李00等人以上述方式招 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 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即本案 之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綜此實難謂起訴書已對被告丙○○ 、戊○○及同案被告謝00李00使投資人入股合營紅景 天公司部分,業經起訴,且臺中地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 7號判決書就此部分亦未予判決。
2、被告丙○○、戊○○及同案被告謝00李00等人,係因 見入股合營之方式有利可圖, 且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 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及99年8月間因公司已出現虧 損,始起意先共同計畫以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以虛偽驗 資之方式,於短期間內4次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 再於上開4 次增資登記完成期間,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增股股款而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陸續向上述各系統負責 人及業務員以信函或訊息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 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 將股票發行上市,該 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 統之負責人、業務員亦以同樣說詞,除自行投資外,另向已 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 公司之未上市股票, 使如臺中地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 號判決書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之 未上市股票之方式為違反本件之證券交易法案件,此與投資



人參與紅景天公司「合營入股(即入股合營)」部分,有下 列不同:①在時間上與有先後之分(合營入股在先;證券詐 偽在後),②在原因、動機上各不相同(合營入股係使投資 入股參與紅景天公司營運,收取紅利、利息;證券詐偽係因 見合營入股有利可圖及紅景天公司開始出現虧損),③在方 法上,二者雖均透過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或所屬等招攬,惟合 營入股係依合營入股之契約與投資人簽訂合約之方式而認股 ;證券詐偽則須俟虛偽驗資、增資、寄信函、訊息傳達甚或 召開股東說明會後始進行招攬,股款大部分直接匯入紅景天 公司,二者之方式並不相同,且紅景天公司對於合營入股及 販賣股票所得款項之用途(合營入股之股款係用以裝璜、購 置生財設備及發放業務奬金)、登載方式(二者分別登載在 不同的日報表)、業務員獲致之傭金、甚或投資人獲利方式 (一為收取紅利、利息;一為賺取差價或分派股利)亦有所 區別。是不論在時間或原因、動機,甚或方法上,均屬可分 。縱被告丙○○、戊○○及同案被告謝00李00等人招 攬不特定民眾以「入股合營」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而給以一 定利息或紅利之行為,涉犯詐欺罪, 或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條第1項之罪,然並未據起訴,堪可認定。3、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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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紅花精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夏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昇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