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599號
TCHV,107,上,599,2019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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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陳宜涓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上訴人  傅松雄 

      傅木筆 
      傅木柱 

      傅萬吉 

      楊重政 
受告知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清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中關於「傅松雄」應補償「陳宜涓」之「168381」記載,應更正為「16888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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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