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193號
TCHV,106,重上,193,20190806,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徐石妹 


被 上訴人 徐煥俊 
      曾庚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16日106年度重上字第19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9,336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8月1日對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93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另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萬3,6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8萬9,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上訴程式亦 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