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複 代理人 洪維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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