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74號
TCHM,108,附民,174,201908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陳松  

訴  訟 陳水壽 
代 理 人
原  告 陳許油柑

訴  訟 陳志雅 
代 理 人
被  告 陳墀文 


上列列被告,因108年度上易字第3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