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筱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復移送部分事
證聲請併案審理(108年度偵字第4051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王 鏗 普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