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683號
TCHM,108,聲,1683,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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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3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3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張 道 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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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