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昱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