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閣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雯
送達代收人 陳可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嘉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
8 年度上訴620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閣運租車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聲請略以: ㈠被告蔡嘉偉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7 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該案中 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共計25輛,其中編號5 所示車牌號碼000- 0000號車輛,原為案外人蔡逸成所有;編號6 所示車牌號碼 000-0000號車輛,原為聲請人股東兼實際負責人連炫欽所有 ;編號8 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原為案外人徐嘉鴻所 有;編號23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案外人廖崇舜出 資新台幣(下同)60餘萬元,由聲請人購買外匯車自行貸款 ;編號22號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則係由案外人蔡逸 成以200 餘萬元之現金向賓士車商購買新車,但直接借名登 記在聲請人名下,以供出租營利,且尚有餘款100 餘萬元需 分25期向賓士車商清償;至編號19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輛則係前述公司實際負責人向連炫欽遊覽車公司購買,故 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不論係屬於聲請人或上開車主所有,均 與被告蔡嘉偉之個人財產無涉。被告蔡嘉偉充其量僅為聲請 人股東之一,聲請人實際上既另有前述實際負責人連炫欽等 其他股東(此由聲請人名義負責人張惠雯與被告蔡嘉偉於民 國107 年1 月間之農曆年前,在LINE通訊軟體中之對話,張 惠雯有提及「目前股東美哥跟成哥都約好了,其他樂哥跟男 哥還沒回,應該是沒有問題,等明天確定後我就打尾牙公告 等語,足徵聲請人確實有被告蔡嘉偉歷來所述之多數股東存 在,亦可得明證),於法律上自不能將聲請人所有之財產與 被告蔡嘉偉個人所有之財產混同視之,並為保全日後被告蔡 嘉偉個人犯罪所得之追徵,而逾越其個人於有限公司出資額 之限度範圍以外,無端扣押性質上本屬第三人即閣運租車公 司與案外人蔡逸成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 號被告蔡嘉偉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判決既認定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之車 輛係本案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故不予諭知沒收,亦即將之
除外於諭知沒收之列,認定非屬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是本 件已無猶將聲請人與前述案外人蔡逸成等人所有之如附表所 視之車輛予以繼續扣押之必要,則揆諸前開法條規範與論述 意旨,自應賜准發還,以維聲請人適法之權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車輛,既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判決中將 之除外於諭知沒收之列,認定非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業若 前述,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第142 條等相關規定, 原則上本即應發還予所有人或原持有人即聲請人。該法條雖 有但書除外之規定,但其範圍亦係限定在「上訴期間內或上 訴中遇有必要情形」之內,則依據前述之「法律保留原則」 ,殊無在已無必要性之前提下,猶創設其他無端之理由而予 以繼續扣押之理。否則非但有淪於循環論證之嫌,亦即案件 若尚未能審結,無論其必要性是否存在,即遽謂所有扣押物 品均有留存之必要,且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所明 文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之規定,其獨立規範之意旨亦將無從實 現,其不符法條規範意旨已甚為明確。
㈣綜合上述,請考量聲請人所有與持有遭扣押之前述車輛因遭 扣押而未按期檢驗,已然接獲數量甚多之罰單,且車輛任令 扣押閒置,除價值不斷減損外,後續維修費用亦屬可觀,聲 請人僅因股東之一即被告蔡嘉偉個人之犯罪,無妄遭受波及 ,業已蒙受巨大之損失,對於車輛之真正權利人即案外人蔡 逸成等人亦無法交代,後續甚且必須面臨遭到車輛權利人求 償之問題,聲請人實已無餘裕再任令此等車輛徒遭扣押,荒 廢閒置,而蒙受無從營運或返還權利人車輛之損失等情,儘 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規定,賜准發還上述車輛之扣押 物,以維財產權益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係規定,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是得聲請發 還者,以經扣押之物為限,其聲請人亦限於扣押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 旨參照)。又按扣押物除宣告沒收之物外,應發還於權利人 。所謂權利人即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固指扣押物之所有人 ,及扣押時所取自之該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此於所有 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相競合之情形,固無不同,但所有人與 持有人或保管人分屬不同一人時,則應發還其所有人(最高 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蔡嘉偉借用張惠雯名義設立閣運租車有限公司,出資成 立該公司及購買該公司營運所需之汽車,實際掌管該公司之 經營、員工薪資、進出帳目等業務相關事宜,再由連炫欽擔
任執行長,負責經營、管理該店等情,業據證人連炫欽、張 惠雯、巫書林、楊寶櫻各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甚詳,並有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證人張惠雯與被告蔡嘉 偉之LINE對話擷圖在卷,茲將證據內容分述如下: ⒈證人連炫欽於107 年8 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在閣運租車 擔任執行長工作。」、「(張惠雯是否為實際負責人?係何 人之人頭?)【張惠雯是蔡嘉偉的人頭】。」、「(上述車 行最早係由何人出資設立?你共出資多少佔有多少比例?) 最早出錢的是蔡嘉偉,【全部資本額都是蔡嘉偉出錢的】, 我沒有出資。」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㈧第525 頁)。
⒉證人張惠雯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我於105 年11月 份期間接受蔡嘉偉以每月新臺幣3 萬元委託擔任『閣運租車 行』負責人,一直到106 年8 月1 日受蔡嘉偉委託加入店裡 營運擔任會計一職,主要負責店裡庶務及會計出納工作,店 裡尚有店長巫書林、店員莊耀龍(今天休假)及執行長連炫 欽共4 人。」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5 頁) ,及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證稱:「(閣運租車的主要負責 人及職務內容?)負責人是我,3 萬元1 個月,是單純擔任 負責人的薪水,另外的會計工作,另外算錢,會計底薪是兩 萬六。因為我信用良好,所以【蔡嘉偉請我當負責人】,我 也不會去外面亂賭,店長是巫書林、店員莊耀龍、執行連炫 欽。」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39頁)。 ⒊證人巫書林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你現在從事何 種工作?擔任何種職務?薪水為何?)我在閣運租車有限公 司工作,我是店長職務,一個月3 萬2500元。(承上,何時 開始在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期間為何?為何人介紹進入公司 ?)我從105 年8 月1 日一直做到現在,是透過蔡嘉偉介紹 給連炫欽後進入公司的。」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 卷㈥第173 、175 頁),及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證稱:「 (現職?)閣運租車有限公司的店長。」、「(為何後來決 定由你當店長?)我跟蔡嘉偉是表兄弟,【蔡嘉偉出資】, 他可能覺得錢在那邊不放心,請我去幫忙,順便讓我跟連炫 欽學習。」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197 、19 9 頁)。
⒋證人楊寶櫻於107 年8 月21日警詢證稱:「我是閣運租車會 計正在作帳。(你與本案詐騙主嫌蔡嘉偉有何關係?與閣運 租車代表人張惠雯有何關係?)【蔡嘉偉是我老闆】,張惠 雯是我的主管。」、「(你目前係在閣運租車擔任會計,惟 你目前薪資係何公司發放?)我的薪水是璀璨遊覽車發的,
璀璨遊覽車的老闆是蔡嘉偉。」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 02號卷㈧第509 頁),及於107 年8 月21日偵訊時證稱:「 在璀璨遊覽車公司擔任會計,105 年2 月4 日到職,是應徵 工作到的,107 年5 月張惠雯要我轉到閣運租車公司上班, 薪資是3 萬500 元,由璀璨遊覽車公司支付我薪水,工作內 容是作帳。(璀璨遊覽車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何人?)璀璨 遊覽車公司老闆是蔡嘉偉。」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 號卷㈧第517 頁)。
⒌閣運租車公司於104 年7 月20日核准設立登記,有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 卷㈠第321 頁)
⒍被告蔡嘉偉與證人張惠雯(LINE帳號為:VIN CHANG )之LI NE對話內容,分述如下:
⑴106年9月17日13時2分至15時42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內容為張惠雯將下述文字傳送予巫書 林:你哥找我進來還有一個原因是要我看你能不能 勝任店長的工作,因為已經一年了,你還沒升為正 式店長,他要我來看看什麼原因,他說如果你真的 不能勝任,他還是得換掉你)
(中間對話省略)
張惠雯: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自己怎麼會被騙進去車行,我 還有退路嗎?
張惠雯:你覺得我可以回匠屋當我的服務生,你再請個會計 如何?
蔡嘉偉:你慢慢想吧。」,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 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239 、241 頁) ⑵106年10月17日14時13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內容為5 部車輛汽車燃料費逾期未繳 之擷圖)
張惠雯:全部未繳。」,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 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291 頁)。
⑶106年10月24日15時18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內容為張惠雯及巫書林工作事項分配 )
張惠雯:全部員工都同意的分配工作。」,有LINE對話內容 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297、299 頁)。 ⑷106年12月31日13時39分起至13時53分: 張惠雯:聽說老闆要幫書林加薪,啊要加多少?我要趁這時 候精神喊話一下,叫他多努力。
蔡嘉偉:是幫你們3個加薪,每人加3000啊。
張惠雯:腰瘦喔!3000那麼多。
蔡嘉偉:我也覺得,那1000好了。
張惠雯:以負責人的立場加3000是太多了,以員工立場就要 收下了。」,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 字第2402號卷㈢第337 頁)。
⑸107年1月12日13時17分至13時49分: 張惠雯:【請問老闆】~今年一月開始加薪各加3000元嗎? 這樣我才能知道怎麼報稅,還有員工打氣啊!
蔡嘉偉:是啊。
張惠雯:【謝謝老闆】,我先來鋪梗鼓勵一下士氣。 蔡嘉偉:(讚貼圖)
張惠雯:你不要破我的梗喔!我要先處理他們的心結,所以 我要拿來當籌碼。」,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 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381 、383 頁)。 ⑹107年1月19日14時11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擷圖內容為1 至12月份甲存開銷。入 甲存日期,1 至12月份房租金額,車輛保險費、頭 期款等帳務資料)。
張惠雯:我幫你把帳整理好了。」,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 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421 、423 頁)。 ⑺107年3月4日20時16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擷圖內容為連炫欽傳送下列文字予張 惠雯:「本人即日起辭閣運租賃執行長、一切職務 、改聘顧問人員、所有在外一切事務,與本公司無 關」,張惠雯傳送:「三小?你只傳給我看,嚇我 嗎?)」,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 第2402號卷㈢第493 頁)。
⒎綜上所述,證人張惠雯受被告蔡嘉偉委託擔任登記負責人, 兼管店內庶務及會計等事務,如被告蔡嘉偉對閣運租車公司 無實質掌控權,實無可能得以指定證人張惠雯擔任該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並使證人張惠雯兼領「登記負責人」及「會計 」之3 萬元、2 萬6000元月薪。又證人巫書林與被告蔡嘉偉 為表兄弟關係,係由被告蔡嘉偉安排而進入該公司任職,且 依前述⑴所載LINE對話內容,被告蔡嘉偉安排證人巫書林進 入該公司工作之目的,即在觀察證人巫書林是否勝任店長職 務,且證人巫書林於警詢時直言被告蔡嘉偉「可能覺得錢在 那邊不放心」,始要求證人巫書林至該公司任職,足認被告 蔡嘉偉對閣運公司具有人事任用及薪資決定權,該等權限並 非公司之單一股東所能決定,更非該公司之債權人所得過問 。另證人楊寶櫻原先在被告蔡嘉偉開設之璀璨公司任職,嗣
後經證人張惠雯安排,轉至閣運租車公司工作,惟薪水仍由 被告蔡嘉偉負責發放,益徵被告蔡嘉偉如非閣運租車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並全額出資成立該公司,證人楊寶櫻之薪水實 無可能由被告蔡嘉偉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璀璨遊覽車公司支付 。再參以被告蔡嘉偉與證人張惠雯前揭LINE對話內容,證人 張惠雯自106 年9 月17日起至107 年3 月4 日止,就證人巫 書林能否勝任店長、汽車燃料費未繳、公司內部工作分配、 員工加薪與否、製作公司帳目及證人連炫欽辭任執行長等事 宜,均長期、逐一向被告蔡嘉偉報告,內容均屬閣運租車公 司內部重要事項,與單純擔任該公司之股東無關,更與該公 司之債權人無涉,堪認被告蔡嘉偉確為閣運租車之出資者及 實際負責人,至為明確。
⒏至於證人張惠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蔡嘉偉在閣運租車公司 並未擔任任何職務,不知道蔡嘉偉是否為股東,伊先問老闆 連炫欽可否加薪,連炫欽說可以後,因為伊知悉連炫欽有向 蔡嘉偉借款,且係蔡嘉偉介紹而進入該公司,禮貌性問債主 蔡嘉偉是否願意加薪;又連炫欽與蔡嘉偉已經講好,每個月 帳目先由連炫欽看過後,蔡嘉偉要求再對帳,始將公司帳目 傳給蔡嘉偉觀看;蔡嘉偉偶爾會問伊支出何種項目,伊僅係 將支出之零用金予蔡嘉偉觀看而已;伊將與連炫欽對話內容 傳給蔡嘉偉看,係因連炫欽認為只是向蔡嘉偉借錢,為何會 來管公司事務,兩人因此吵架,伊將連炫欽對話內容傳給蔡 嘉偉看而已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91 至194 頁)。然綜觀證 人張惠雯與被告蔡嘉偉前揭LINE對話內容,均涉及公司經營 之核心項目;如被告蔡嘉偉僅係證人連炫欽之債權人,證人 張惠雯實無必要將前揭事項向被告蔡嘉偉報告。特別是加薪 事項,證人張惠雯僅係向被告蔡嘉偉提及「聽說老闆要幫書 林加薪,啊要加多少?」,被告蔡嘉偉未經任何討論或猶豫 ,旋回答「是幫你們3 個加薪,每人加3000啊」,堪認被告 蔡嘉偉為閣運租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全部出資者,始得於 面對證人張惠雯詢問加薪事宜時,有權立即單獨決定替3 位 員工加薪各3000元。證人張惠雯前揭證述,與常情不符,自 非可採。
㈡又被告蔡嘉偉、證人張惠雯、連炫欽、蔡逸成及林建成就關 於閣運租車公司之出資者、張惠雯係受何人要求而擔任登記 負責人等節,供(證)述內容互核不相一致,且有重大瑕疵 ,實難採信。茲將其等供(證)述內容分述如下: ⒈就閣運租車公司之出資者方面:
⑴被告蔡嘉偉於105 年5 月1 日偵訊時供稱:「閣運租車公司 我投資200 萬元,分10股有6 個股東,林建成、蔡逸成、連
炫清(不確定)、【張惠雯】及我這6 個股東,連炫清負責 經營,還有一個股東我不確定本名。」云云(見107 年度偵 字第2402號卷㈠第210 頁);於107 年5 月23日警詢時供稱 :「閣運租車是登記在張惠雯名下,…是人頭負責人,都沒 有出錢。」云云(見107 偵2402卷㈡第11頁);於107 年5 月23日偵訊時供稱:「閣運租車是連炫欽經營的公司,但我 不知道連炫欽股份佔多少。」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 號卷㈡第461 頁);於107 年6 月21日警詢時供稱:「(閣 運租車是否為你所有?你究竟持股多少?)不是我的,也沒 有持股。」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159 頁) ;於107 年6 月21日偵訊時供稱:「(是否為閣運租車公司 實際負責人?)不是,是連炫欽。(為何之前你稱有閣運租 車公司的股份?)我記錯了,我是有跟連炫欽談他要開第2 間公司的股份。」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㈣第12 0 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到底閣運租車有幾個股東 ?)連大哥那邊我不知道,我這邊是4 個。(各出資多少? )林建成200 萬、外號阿美是400 萬、蔡逸成的我不是清楚 、我200 萬、曾先生200 萬,剩餘的就是連炫欽跟他的朋友 那邊也有出資,那邊有幾個人我不知道。」云云(見原審卷 ㈣第196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從事何工作?) 與他人合股開閣運租車公司,跟一個哥哥連炫欽,我這邊連 我4 個,對方我不知道實際幾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51 1 頁)。
⑵證人張惠雯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閣運租車行』 一開始營運時因資金不夠,是由連炫欽出面向蔡嘉偉商借, 資金雖來自蔡嘉偉,但嚴格來說店裡實際管理者是連炫欽。 」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卷㈥第5 頁);於107年5 月2 日偵訊證稱:「(閣運租車資金來源?)一開始是連炫 欽向蔡嘉偉借,金額不詳,實際管理公司的是連炫欽。」、 「(盈餘是誰收?)連炫欽。(他怎麼跟蔡嘉偉拆帳?)不 知道,我只對連炫欽。」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卷㈥ 第39、41頁)。
⑶證人連炫欽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時證稱:「我在閣運租車 有限公司工作,我是執行長跟實際負責人,我沒有薪水,公 司盈餘就是我的錢。」、「(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何 ?出資實際人為何?)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會計張惠雯,實 際人的出資及負責人是我。」、「(蔡嘉偉與閣運租車有限 公司關係為何?)基本上是沒有關係,但是公司剛成立的時 候,我沒有資金可以買車,是我向蔡嘉偉借資金來開設這間 租車行。(承上,蔡嘉偉借多少資金給你成立該租車行?)
當初他也不太願意借資金給我,所以有要買車的時候,我就 會跟他商借錢,一次大概就買車的錢,1 到200 萬左右,大 約借到【1000萬】左右的時候,公司營運就很不錯,我就開 始陸續還給他錢了,一直到現在大概還欠他100 萬元左右。 」、「(蔡嘉偉借資金給你,是否有向你收取利息或簽立借 據之類文件?)都沒有說要利息,但是我都會多付給他,算 是我給他的利息。」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 206 至208 頁);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時證稱:「(目前 從事何職?)小客車租賃。(你是負責人嗎?)我是實際負 責人,名義負責人是張惠雯。(為何會登記在張惠雯名下? )我個人信用不良,且我向蔡嘉偉借貸,張惠雯是蔡嘉偉介 紹來的。」、「(你與蔡嘉偉有金錢借貸?)有。(為何向 蔡嘉偉借錢?)…我不是單筆向他借,是要買車時,銀行貸 款給我後,不足的車款才向蔡嘉偉借,陸續【借款約有1000 萬】,現在還到剩約100 萬還沒還。(你怎知道蔡嘉偉有錢 可以借你?)我一開始先問他要不要投資租車行,他說不要 ,他說我要的話,算是借我。」、「(你向蔡嘉偉借款有算 利息嗎?)沒有。」、「【(蔡嘉偉有無入股?)沒有】。 」、「(蔡嘉偉有無與閣運公司有資金往來?)沒有,只有 我向他借錢。」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221 至224 頁);於107 年8 月21日偵訊時證稱:「(是閣運租 車店長?)我是實際負責人,都是我在處理。(閣運租車是 蔡嘉偉出資?)原本的錢是蔡嘉偉出的,我沒有出資,是跟 蔡嘉偉借的,但我沒有簽借據,因為我們是遠親。(【張惠 雯有無出資?)沒有】,他只是登記負責人。(扣案車輛的 購車費用都是蔡嘉偉出的?)我跟蔡嘉偉【借2000萬元】資 本額買車,後來公司有賺錢再買車,我也有還蔡嘉偉錢,剩 欠100 多萬元。(閣運租車賺到的錢就沒有分紅?)我有陸 陸續續還蔡嘉偉出的資本額款項。(還蔡嘉偉的款項有無紀 錄?)沒有。(扣案的車輛都是出資及閣運租車後來賺得的 錢購買的?)是。(你、張惠雯還有付錢?)我們都沒有出 資。(公司股東只有蔡嘉偉?)蔡嘉偉不是股東,我是向蔡 嘉偉【借資本額2000萬元】,存入閣運租車帳戶。(閣運租 車一開始資本額2000萬元也是蔡嘉偉拿出來的?)是。」云 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㈧第546 頁);於原審證稱 :「(有關閣運租車有限公司,這間公司是誰投資設立的? )我本人。」、「(閣運公司有沒有跟第3 人,就是透過合 作出資營利來拆帳的方式經營?)經營都是我在經營,我跟 蔡嘉偉借2000萬,至於他的錢跟誰拿我不知道。」、「(你 提到說你成立閣運公司是跟蔡嘉偉借了2000萬?)對。(到
了現在,你有還錢給他嗎?)有,我還到差不多剩100 多萬 ,因為公司已經經營3 年多了,確實有賺錢。(所以你的意 思就是說閣運公司是你自己一個人獨立經營的?)對。」、 「(…整個營運過程的盈餘有要分給別人嗎?)有。(分給 誰?)就蔡嘉偉的朋友,就當時的出資這2000萬的那些人, 這些人我都不認識。(出資2000萬的這些人,那你幹嘛還要 還錢給他們?)要還,因為是對蔡嘉偉的,蔡嘉偉從哪邊拿 的這要問蔡嘉偉。(你要還錢給他們幹嘛還要分紅給他們? )欠人家錢不用拿嗎。」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80 、189 、 190 頁)
⑷證人蔡逸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也是閣運有限公司的股 東之一。(…閣運租車公司裡面有幾位股東?)連我哥總共 5 位。…真實的姓名我可能不太清楚,我知道蔡嘉偉、連炫 欽、阿美(音譯)、林建成,然後曾一進(音譯)。…再加 連炫欽等於是6 位,但是他是沒有出錢的。」、「資本額20 00萬元。」、「(每一個股東是出了多少錢?)…我跟我哥 占一半,其他的股東這方面我就不太清楚了。(你所謂的「 占一半」是什麼意思?)就是2000萬元的一半。(你跟被告 蔡嘉偉兩個人就是占2000萬元的一半,就是各出500 萬元嗎 ?)各出600 萬元,我們這個劃分12等分,連炫欽算是2 成 的乾股,我們當初一人出600 萬元,其他的800 萬元就由其 他的股東下去支付。」、「(其他的股東各出多少錢,你就 不清楚?)合起來應該是800 萬元,加起來就是2000萬元。 」、「(公司的登記名義人還有唯一的董事張惠雯,照你剛 剛講好像沒有在股東之列,她是股東嗎?)不是。」、「( 當時是誰開始發起這個想法說要設立這個公司的?)一開始 是我找我哥,然後再去找連炫欽,然後一拍即合就下去創立 這個公司。(所以其實一開始要設立這個租車公司是你的想 法?)對,是我的想法。」、「(…除了你跟被告蔡嘉偉、 連炫欽以外,其他的這些股東是誰去找的?)其他的股東是 我哥下去找這些股東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25 至229 頁)。
⑸證人林建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這家公司有沒有什 麼關係?)是股東之一。(就你所知,公司有沒有其他的股 東?)其他的股東我知道有蔡嘉偉、蔡逸成、連炫欽,其他 的我不是很明白。」、「(你出資了多少錢?)大概是200 萬元。」、「(你有瞭解其他的股東他的出資結構是怎麼樣 嗎?)這我不大清楚。(你只是瞭解你自己的部分而已?) 對。(你還記得你當時是怎麼樣成為這一家公司的股東嗎? 是誰來找你的?)蔡嘉偉。」、「(這個中間的過程中,你
從成為公司股東出資一直到今天為止,這個公司有沒有曾經 分紅給你過?)有,曾經。…記得大概應該沒錯的話是兩次 左右。(是怎麼樣的方式交給你?)就是大家聚餐的時候吃 尾牙。」、「(所以是現金交給你嗎?)對,是現金。(是 誰把現金交給你?)沒記錯的話應該是蔡嘉偉。(兩次分紅 的金額是多少,你還記得嗎?)大概應該20萬元到40萬元不 等。」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33 至236 頁)。 ⑹綜上所述,被告蔡嘉偉前揭警詢、偵訊及原審時所述,就① 張惠雯是否為股東、有無出資、②股東人數、③股東人名、 ④自己是否為股東、⑤具體股數、⑥連炫欽是否為股東等情 ,前後供述內容不符,顯有重大瑕疵,已非可採。又證人連 炫欽雖供稱伊為閣運租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執行長,係向 被告蔡嘉偉每次借款100 至200 萬元不等而成立該公司,並 未約定利息,目前尚欠約100 萬元等情,然其就被告蔡嘉偉 是否為該公司股東部分,與被告蔡嘉偉前揭供述內容不符, 且就伊向被告蔡嘉偉借款之金額陸續累積金額究係1000萬元 或2000萬元部分,前後證述亦有不一,亦難採信;另被告蔡 嘉偉供稱張惠雯為股東部分,與證人連炫欽證稱張惠雯並未 出資之情完全矛盾。此外,證人連炫欽如係向被告蔡嘉偉借 款而成立閣運租車公司,縱使與被告蔡嘉偉為遠親關係,被 告蔡嘉偉實無可能不向證人連炫欽要求提出擔保,亦無可能 不向證人連炫欽要求支付利息,且被告蔡嘉偉不僅未要求證 人連炫欽簽立借據,亦未以匯款方式保留資金匯款證明,則 證人連炫欽所稱其係向被告蔡嘉偉借款而成立閣運租車公司 之情節,與常情有違,且與被告蔡嘉偉供述內容不符,均不 足採信。至於證人蔡逸成為被告蔡嘉偉之胞弟,雖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其為閣運租車公司之股東之一,惟就股東人數、股 東姓名、出資金額、證人張惠雯是否為該公司股東等情,證 述內容與被告蔡嘉偉完全不符;雖證人蔡逸成尚證稱:係伊 找蔡嘉偉成立該公司,一開始係伊想法云云,然此與證人連 炫欽證稱:「是我向蔡嘉偉借資金來開設這間租車行」之情 不符,堪認證人蔡逸成證述情節,與被告蔡嘉偉、證人連炫 欽所述內容存有諸多瑕疵,至難採信。另證人林建成雖於本 院審理時自稱其為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投資大概20 0 萬元等語,惟其就公司股東人數、姓名,出資結構等關於 公司經營事項,竟均證稱不清楚,此與一般投資中小型公司 之常情不符,實難僅以證人蔡逸成、林建成前開諸多瑕疵之 證述,即認其等均為該公司股東,併此說明。
⒉就證人張惠雯係受何人要求而擔任登記負責人方面: ⑴被告蔡嘉偉於107 年5 月23日警詢時供稱:「張惠雯在閣運
租車是擔任連炫欽的人頭。」云云(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 卷㈡第11頁),於107 年5 月23日偵訊時供稱:「閣運租車 不是請張惠雯掛名,是連炫欽請她掛名。」云云(見107 年 度偵字第2402號卷㈡第460 頁)。
⑵證人連炫欽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時證稱:「(為何公司登 記負責人不是你的名字?…)因為張惠雯的信用狀況良好, 但是我的信用狀況不是很好,所以公司以她的名字來登記, 才有辦法辦車子的貸款。」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 卷㈥第207 頁),於原審證稱:「(…當時為什麼要找張惠 雯來掛名負責人?)因為我信用不好,我不能貸款。」云云 (見原審卷㈣第180 頁)。
⑶證人張惠雯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我於105 年11月 份期間接受蔡嘉偉以每月新臺幣3 萬元委託擔任『閣運租車 行』負責人。」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5 頁 ),及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稱:「因為我信用良好,所以 蔡嘉偉請我當負責人。」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 ㈥第39頁)。
⑷綜上所述,證人張惠雯明確證稱係受被告蔡嘉偉委託而擔任 閣運租車公司登記負責人,因而領有登記負責人之月薪3 萬 元等情明確,惟被告蔡嘉偉及連炫欽均稱係證人張惠雯係擔 任連炫欽之人頭云云,此與證人張惠雯證述情節不符,堪認 被告蔡嘉偉及證人連炫欽此部分證詞亦非可採。 ㈢至於證人連炫欽於原審證稱:閣運租車公司有與他人簽訂租 購合約,約定期滿後,車輛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另蔡逸成 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伊所有之車號000-00 00號及000-0000號、徐嘉隆所有之000-0000號、廖崇舜所有 之000-0000號等6 部車輛,均非閣運公司買的,均為車主車 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81 至188 頁),而證人蔡逸成於本院 審理時亦附和證稱:「我車主車,我有寄兩臺車。」云云( 見本院卷㈢第232 頁)。然查:
⒈就「車主車」部分,關於①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 車有限公司與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大安公 司)於107 年1 月10日簽立之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攤銷表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5、17頁);②車號000-0000號 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7 日簽立之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9頁);③車 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臺灣賓士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29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在卷 (見原審卷㈢第21頁);④車號000-0000號(即車號000-00 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於105 年12月2 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分期票據 明細表、客戶本息攤還明細表、統一發票影本、客戶交易狀 況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3至35 頁);⑤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日盛 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9 月21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 契約書、分期票據明細表、客戶本息攤還明細表、統一發票 影本、客戶交易狀況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在卷(見 原審卷㈢第37至49頁);⑥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該車行 車執照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1頁),惟無任何關於閣運 租車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廖崇舜、證人蔡逸成、連炫欽間所簽 立之任何書面契約、資金往來紀錄等證明,實難僅以前開契 約書等資料,即認該車之實際所有人為案外人廖崇舜、證人 蔡逸成、連炫欽。至於車號000-0000號部分,固有蔡逸成於 106 年6 月15日在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刷 卡消費之新臺幣10萬元,有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節本在卷(見 本院卷㈢第175 頁),然遍觀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臺灣賓士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29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 書中,並無關於此部分定金之記載。又證人蔡逸成雖於閣運 租車有限公司之車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之106 年8 月 至11月份、107 年1 月至3 月份之拆帳報表上分別簽立「8/ 10」、「9/10」、「10/10 」、「11/10 」、「1/10」、「 2/10」、「3/10」、「蔡逸成」等文字,有各該月份拆帳報 表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77 至189 頁);案外人徐嘉鴻雖在 閣運租車有限公司之車號000-0000號106 年11月份、107 年 1 月至3 月等月份之拆帳報表上簽立「徐嘉鴻」、「11/11 」、「1/15」、「2/10」、「3/12」,有各該月份之拆帳報 表在卷(見本院卷㈢第203 至209 頁),然該等資料並非不 能嗣後另行製作或簽署,亦難僅以前揭拆帳報表,即認該等 車輛分屬證人蔡逸成及案外人徐嘉鴻所有,併此說明。 ⒉就「租購車」部分,證人連炫欽雖未具體指出車號,然依卷 內證據顯示,就關於①車號000-0000號,有閣運租車有限公 司於107 年1 月30日與案外人徐嘉鴻簽立之「閣運租車有限 公司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徐嘉鴻RBH-1619租購/ 金額 78341 元. 每月10日繳款日」、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攤息表、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第53至 63頁);②車號000-0000號,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於106 年 3 月17日與案外人葉宥騰簽立之「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車輛長 期租賃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第65至69頁);③車號000- 0000號,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於106 年11月6 日與案外人陳 浩東簽立之「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動
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註銷登記申請書 在卷(見原審卷第73至85頁),然依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案 外人徐嘉鴻、葉宥騰、陳浩東簽立之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均 約定「租賃期滿,車輛過戶於承租人」,而上開「車輛長期 租賃契約書」之租賃期間均尚未屆滿,則車號000-0000號、 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之所有權仍非屬案外人徐 嘉鴻、葉宥騰、陳浩東。縱前揭車輛因本案遭查扣,閣運租 車有限公司無法履行契約,則屬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應如何與 案外人徐嘉鴻、葉宥騰、陳浩東解決民事契約糾紛,與車號 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之所有權認 定不生影響,併此說明。
三、綜上所述,警方於107 年5 月1 日在聲請人位在臺中市○○ ○道○段000 號營業處所扣押如附表所示自小客車,聲請人 雖係於扣押時為附表所示自小客車之持有人,且登記車主名 義人亦為聲請人,然動產所有權之認定並非以登記為準,本 院依前開說明,認定被告蔡嘉偉為附表所示自小客車所有權 人,而非聲請人,自不得逕行發還持有人。聲請人聲請發還 扣押物,為無理由,應駁回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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