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691號
TCHM,108,上訴,691,2019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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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智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智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永智(下稱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 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 定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6月27日起延 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 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 ,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簡 璽 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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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