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746號
TCHM,108,上易,746,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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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1297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
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
字第29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品震前於民國107 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 年3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 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7 年6 月14日或15日某時,在彰化縣彰化市交流道附近某公 園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 加熱,吸食燃燒後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次。嗣於107 年6 月16日2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被告持 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0.317 公 克)、吸食器1組。復於翌(17)日2時許,經警徵得被告同 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原審判決意旨略以: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 理後,認應為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此所謂被告所在地,係以起訴而案件繫屬法院 之時被告所在之地為準,又此所在之原因不論係屬自由或



強制,皆所不問,被告服刑監所之所在地法院自係有管轄 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之日期為107年9月21日,有該法院收文戳可按 (見中簡字卷第9 頁);而被告當時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 ○○鄉○○街00號,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 見毒偵字卷第14、17、19、59頁),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 稽(見中簡字卷第11、15頁);而被告於本案偵查期間, 雖曾因另案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然於本案繫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前之107年8月23日即已返回原監即法務 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卷可參(見中簡字卷第69頁)。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記載被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地乃於彰化縣彰化市交流 道附近某公園廁所內,亦非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內。 綜上,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於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時,被告之住所或所在地,或其涉嫌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罪地均不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內,揆 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自有未合,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改適用通常程序 ,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 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 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 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69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又對於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 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而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 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 條亦有明文。四、經查: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 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 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5984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另所謂被告所在地,則係以起訴而案件繫屬法院 之時被告所在之地為準,又此所在之原因不論係屬自由或 強制,皆所不問,被告服刑監所之所在地法院自係有管轄 權之法院,亦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044號刑事判 決意旨可參。次按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



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 而言;如因施用而持有毒品之行為,則施用毒品行為與因 施用而持有毒品之間,有高、低度行為具有垂直關係之吸 收關係,較低度之持有毒品犯行應為較高度施用毒品犯行 吸收,二者即具實質上一罪之吸收犯關係,則倘法院就低 度之持有毒品行為有管轄權,因低度之持有毒品犯行與高 度之施用毒品犯行間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則該法 院就高度之施用毒品犯行亦應具有管轄權至明。(二)被告係於107 年6 月16日2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被告持 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計0.317 公克)、吸食器1 組乙節,此有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3頁、第30至35頁) ;是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查獲地,係位於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內。又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 包,確係被告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剩下之甲基 安非他命,除據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是我朋友「阿豪」之男子放在我這裡,供我吸食用, 我在製作警詢筆錄(17日)3 天前有施用警方在我身上查 扣之毒品等語(見毒偵卷第15頁及其背面)外,其於本院 審理時亦供稱:查扣的毒品是朋友粘振豪(音譯)在查獲 前幾天,在彰化交流道附近公園給我,我吸食後剩下的等 語(見本院卷第148 頁),則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即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高低 度之吸收關係至明。另被告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 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前為警查獲,已如前述,足 見被告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地即包括 被告收受地彰化縣及為警查獲地臺中市二地,是原審法院 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於被告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具有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自對於高度行為之本案被 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具有管轄權。原審未予究明, 僅因被告施用毒品之地點在彰化縣,且於繫屬本案時被告 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遽認其就本案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並無管轄權,自有未當。
五、綜上所述,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行為地既包 括臺中市,而本案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既與上 開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 係,則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行,自具有管轄權。原審誤認本案並無管轄權而諭



知移轉管轄,即難謂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且原審就本案既 未實體審判,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爰發回原審法院更為 適當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毓珮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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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