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5年度,213號
TCHM,105,附民上,213,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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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駱安婕
      鐘家蔆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駱炎德
      陳志聲
      陳健楷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
度附民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訴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等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審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駱炎德陳志聲陳健楷被訴藉勢藉端勒 索財物暨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業經諭知無罪在案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103年度訴字第1192號),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鐘家蔆固請 求檢察官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等被訴 上開罪刑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 訴(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51、1652號),則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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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