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651號
TCHM,105,上訴,1651,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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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65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健楷 


選任辯護人 吳淑芬律師
      周思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延年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
      莊家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詠翔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林益輝律師
      胡郁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敏仕 



選任辯護人 洪俊誠律師
      董佳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健杰 




      劉沛珊 


以上二人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東良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代 理 人兼 
選任辯護人 黃莉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勇 
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代理人兼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
      凃榆政律師
      施苡丞律師
被   告 張百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被   告 黃信源 


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陳瑞順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盧炳勳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李正賢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陳維霖 


選任辯護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駱炎德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陳志聲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蔡瑞煙律師
被   告 黃振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被   告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康 
代 理 人兼
選任辯護人 陳盈如律師
被   告 普立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源  
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慎密資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龍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代 理 人兼
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李宛珍律師
      李汝民律師
被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代 理 人 張緯中 
被   告 中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代 理 人 陳維霖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103年度訴字第1192號中華民國
10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2283、24759、25158號、103年度偵字第2478號、第
2662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552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無罪部分暨本判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有罪部分外 ,均撤銷。
二、
㈠、丑○○(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7、8、11、18丑○○有罪 部分,均撤銷)
1.丑○○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肆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萬元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 附表二編號7);又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累犯, 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仟貳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8 );又共同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收沒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
2.其餘上訴(無罪部分)駁回。
3.丑○○被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罪部分,無罪(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11 )。
㈡、申○○(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7申○○犯對於公務員關 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附表一編號8對於公務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均撤銷)
1.申○○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 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又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 2.其餘上訴駁回。
3.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各罪(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借牌投 標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關於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㈢、寅○○(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5寅○○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 附表一編號9寅○○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 標罪<建達公司>之有罪部分,均撤銷)
1.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借牌投標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 附表二編號1);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段之借牌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佰元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 判決附表二編號5);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段之借牌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9)。
2.其餘上訴駁回。
3.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各罪(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0借牌投 標罪<建達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4.寅○○被訴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二罪,均無罪(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1、5 )。㈣、己○○無罪(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9己○○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部分,撤銷)(本判決附 表二編號9)。
㈤、京鼎營造有限公司不罰(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9京鼎<原



金塘>營造有限公司犯第92條罪部分,撤銷)(本判決附表 二編號9)。
㈥、子○○、未○○均無罪(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1子○○ 、未○○被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議事業務費罪,撤銷)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1)。
㈦、天○○(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5部分,撤銷) 天○○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月,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本判 決附表二編號14)。
㈧、午○○(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8部分,撤銷) 午○○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 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7)。
㈨、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16、1 7長科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均撤銷)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 號2);又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犯罪所得新 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5);又代表人 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 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 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6)。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 陸萬元。
㈩、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8 遠東鐵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罪,撤 銷)
遠東鐵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 伍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 表二編號8)。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9建達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之有罪部分,撤銷) 1.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9)。 2.其餘上訴駁回。
3.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0建達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肆拾伍萬元。
三、其餘上訴駁回(辛○○、卯○○、酉○○、辰○○、丁○○ 、亥○○、癸○○、巳○○、普立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慎 密資科有限公司、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翊科技有限公 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部分)。
(以上本判決結果暨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均詳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事 實
壹、身分說明:
一、丑○○曾任臺中縣(現改制為臺中市)第13屆、第14屆縣議 員,自91年4月1日起,由時任臺中縣議會議長張清堂延攬擔 任臺中縣議會機要秘書,依臺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承議 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事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由張 清堂授權保管議長職章(乙章),核決議會公務事項;午○ ○(原名黃錦祥)自91年10月13日起至93年10月9日止,擔 任臺中縣議會行政組電腦室約聘人員,負責臺中縣議會之資 訊系統建置及資訊相關設備維護作業(以上關係犯罪事實 部分)。臺中縣、市於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 自100年5月16日起,丑○○擔任臺中市議會秘書長,依臺中 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 27 條規定,承議長之命,處理臺中 市議會事務,並監督所屬員工,迄議長張清堂於101年12月2 2日入監執行前,亦由議長張清堂授權保管議長職章(甲章 )核決議會事務(此部分關係犯罪事實五、六、九部分)。 丑○○、午○○二人均為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申○○為華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已解散)負責 人、寅○○為永鼎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鼎公司,已解 散)、巨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巨鼎公司,已解散)、 爵鼎藝文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爵鼎公司,已解散)、宙詳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宙詳公司,已解散)之實際負責人,且曾 任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達公司)之業務員。三、辛○○自96年9月間進入臺中縣議會任職,在總務組擔任臨 時人員,受指派為丑○○之司機。
四、巳○○為普立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立陽公司)專案 經理(現為普立陽公司之代表人)。




五、卯○○為中國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酉○○為環球電機 事務所之負責人。
六、丁○○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臺中分公司經 理。
七、己○○為京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塘營造有限公司, 下仍稱金塘公司)實際負責人、辰○○為中翊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中翊公司)之實際負人。
八、癸○○為精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湛公司)實際負責 人、亥○○係地○○先夫駱文欽之弟。
九、吳瓊華係丑○○之妻,時任臺中市議員。子○○係丑○○之 弟,未○○係子○○之女友,子○○與未○○二人共同經營 建福商行。
十、天○○為新竹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之約聘人員,負責資訊業 務之採購及管理,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梁朝欽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瑞歐公司)實際負責 人;曾俊榮為駿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達公司) 實際負責人;張德慶為鉅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鉅網公司, 已解散)實際負責人(3人犯政府採購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 ,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李少康、謝明達分別為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科公 司)實際負責人、業務經理;王啟松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敦陽公司)臺中辦事處處長;吳振龍為慎密資科有 限公司(下稱慎密公司)實際負責人(3人犯政府採購法部 分,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徐永縉、蔡志人分別為映奇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映 奇公司)實際負責人、業務經理(2人犯政府採購法部分, 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陳朝坤、蔡俊鋒分別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東鐵櫃公司)實際負責人、總經理;劉延德為申○○之兄 ,並為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下稱控智公司)實際負責人 ;谷軒中為控智公司業務經理(陳朝坤、蔡俊鋒、劉延德、 谷軒中犯政府採購法等部分,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曲欣悅為雅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企公司)業務經理 ;江中柱為穩健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穩健公司)經銷副理( 2人犯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廖明珊、廖振達為姊弟關係,分別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祥鎮公司)副總經理及工務經理(2人犯行賄罪 部分,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林鴻禧、陳國坤、丙○○分別為建達公司總經理、臺中分公



司經理、臺中分公司業務副理(3人犯政府採購法部分,另 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莊學正為光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華公司)登記及實際負 責人(犯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藍國維、蔡松谷分別為治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治科公 司)實際負責人及業務經理。
貳、犯罪事實
一、【臺中縣議會議事堂出席表決視訊、議員報到系統更新暨隔 音環境整建工程建置案】(原起訴犯罪事實一、原審判決犯 罪事實一)
㈠、臺中縣議會於96年12月10日公告辦理「臺中縣議會議事堂出 席表決視訊、議員報到系統更新暨隔音環境整建工程建置案 」招標(下稱三合一標案),採公開招標。因寅○○不符投 標資格,即向博瑞歐公司實際負責人梁朝欽洽詢,並提供施 工圖說予梁朝欽用以報價,寅○○表明由博瑞歐公司施作「 三合一標案」中之視聽設備部分,其餘如資訊網路、軟體、 裝修等部分,則由寅○○另行規劃廠商分包施作,但希望梁 朝欽再洽詢上市、上櫃公司出名主標。惟梁朝欽事後洽找上 市、上櫃公司出名主標未果,乃向駿達公司實際負責人曾俊 榮洽詢借用駿達公司名義投標之意願,經同意後。寅○○即 與梁朝欽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 駿達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及曾俊榮容許渠等借 用駿達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由梁朝欽居中傳達 而與寅○○、曾俊榮達成合意,約定由寅○○統籌規劃下包 商施作,並由寅○○蒐集資料交由梁朝欽製作服務建議書、 單價分析表等投標文件,由寅○○決定標價,押標金則由梁 朝欽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予曾俊榮以其中119萬5000 元購買銀行支票支應,再由曾俊榮以梁朝欽轉交寅○○提供 之資料,調整工程細項單價後,由駿達公司名義投標,而於 96年12月25日以2379萬元得標(梁朝欽、曾俊榮業經檢察官 緩起訴確定;博瑞歐公司、駿達公司業經原審判決,未據上 訴已確定)。
㈡、臺中縣議會嗣與駿達公司簽約,駿達公司並依寅○○之規劃 ,分別與博瑞歐公司(合約金額545萬4590元)、悅廷(起 訴書及原審判決書誤載為廷悅)室內設計工程公司(下稱悅 廷公司、合約金額500萬元)、響得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響得公司、合約金額282萬1710元)簽約分包。惟上開分 包廠商提供發票之金額,尚未足以供駿達公司向臺中縣議會 請領工程款全數。寅○○、梁朝欽明知鉅網公司於本標案工 程中並無實際銷貨,惟渠等2人先後洽詢鉅網公司實際負責



人張德慶,要求虛開鉅網公司之發票,為獲其同意,承諾張 德慶可由發票金額中扣取10%以供抵稅。張德慶即開立不實 之鉅網公司發票編號AU-000 00000號(420萬元)及發票編 號AU-00000000號(560萬元),合計980萬元之發票,交由 梁朝欽充作駿達公司之進項發票。俟駿達公司憑上開發票支 付聯邦商業銀行北投分行為付款人之980萬元支票,經鉅網 公司於97年9月3日以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 號帳戶提示兌現後,再由張德慶於同日提領20萬元、同年月 5日提領92萬元、同年月10日提領500萬元、同年月18日提領 98萬元、同年10月1日提領250萬元,合計提領960萬元,並 將其中之882萬元親自交付予寅○○(寅○○此部分尚未該 當填製不實會計證罪,詳後述無罪部分)。
二、【臺中縣議會電子公文布告欄與公文服務系統整合建置案】 (原起訴犯罪事實二、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
臺中縣議會於97年11月21日公告辦理「臺中縣議會電子公文 布告欄與公文服務系統整合建置案」招標,採限制性招標。 李少康、謝明達分別為長科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業務經理,於 投標期間,因恐投標廠商僅有長科公司一家而遭非議,且為 使長科公司能順利得標,乃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 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李少康指 示謝明達分別洽詢無投標真意之敦陽公司臺中辦事處處長王 啟松商借敦陽公司名義及普立陽公司專案經理巳○○商借普 立陽公司名義來陪標,經王啟松、巳○○同意,王啟松、巳 ○○分別基於容許長科公司借用敦陽公司、普立陽公司名義 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由謝明達將其製作之服務建議書等 投標文件資料,分別交由王啟松套用敦陽公司名義、交由巳 ○○套用普立陽公司名義,於97年12月5日投標以陪標,並 由長科公司於97年12月14日經評選後以960萬元得標。三、【臺中縣議會審查室空間及設備改善案】(原起訴犯罪事實 五,原審犯罪事實四)
㈠、臺中縣議會於98年11月27日公告辦理「臺中縣議會審查室空 間及設備改善案」招標,採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最低標) 。因寅○○不符投標資格,即向博瑞歐公司負責人梁朝欽洽 詢,並提供施工圖說予梁朝欽用以報價,寅○○表明由博瑞 歐公司負責施作視聽設備部分,其餘軟體、裝修等部分,則 另由寅○○規劃之廠商分包施作。梁朝欽乃再徵得駿達公司 實際負責人曾俊榮洽借駿達公司名義投標。寅○○即與梁朝 欽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駿達公 司名義、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及曾俊榮容許寅○○、梁朝 欽借用駿達公司名義、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由梁朝欽居中



傳達而與寅○○、曾俊榮達成合意,約定由寅○○統籌規劃 下包商施作,並由寅○○蒐集資料交由梁朝欽製作服務建議 書、單價分析表等投標文件,由寅○○決定標價,彙整後交 由曾俊榮以駿達公司名義投標,於98年12月11日得標,決標 金額為958萬元。
㈡、臺中縣議會嗣與駿達公司簽約後,駿達公司並依寅○○之規 劃,分別與博瑞歐公司(合約金額292萬3659元)、合品室 內裝修設計公司(合約金額194萬5125元,起訴書及原審誤 載不詳)簽約分包。惟上揭分包廠商提供發票之金額,尚未 足以供駿達公司向臺中縣議會請領工程款全數。寅○○、梁 朝欽明知鉅網公司於本件工程中並無實際銷貨,惟渠等洽詢 鉅網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德慶,要求虛開鉅網公司發票,並獲 其同意。張德慶即開立不實之鉅網公司發票編號(前2碼英 文不詳)00000000號(186萬600元)、編號(前2碼英文不 詳)00000000號(244萬8175元,合計430萬8775元之不實發 票,交由梁朝欽充為駿達公司之進項發票。俟駿達公司憑該 發票於99年5月24日匯付430萬8775元至鉅網公司之台中商業 銀行東豐原分行帳戶後,於翌(25)日再由寅○○指示不知 情之蕭睿豐持鉅網公司之存摺、印章,臨櫃提領430萬元( 寅○○此部分尚未該當填製不實會計證罪,詳後述無罪部分 )。
四、【臺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裝修及設備工程建置案】(原起訴 犯罪事實七、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五)
㈠、祥鎮公司於101年5月18日以2億8800萬元標得「臺中市議會 新議政大樓裝修及設備工程建置案」,進場施作後迄同年9 月間,因同一施工地點另有遠東鐵櫃公司(國際會議廳暨議 事空間多媒體系統建置案,由申○○主導)、建達公司(議 事廳裝修暨視聽設備系統建置案,由寅○○主導)、大同公 司(安全防護及設備工程建置案,由寅○○與丁○○合作, )等廠商一同施工情形,丑○○曾於親自視察現場或主持相 關工程界面整合會議時,對祥鎮公司施工時之垃圾、公安等 問題加以責難,祥鎮公司亦遭臺中市議會罰款,甚至檢送之 「辦公傢俱工程材料」、「指示標誌工程材料」、「不鏽鋼 鐵捲門」、「地毯工程材料」等審定資料,遭臺中市議會以 第二次變更審查事宜尚未完竣,暫不審核為由,退回監造單 位等情,更於工程幾近完工之際,丑○○仍向祥鎮公司副總 經理廖明珊責罵:「沒有照規矩做,沒有照程序走」等語; 祥鎮公司工地主任吳國瑞復向廖明珊轉述,丑○○曾於巡視 工地時,口出:「工程款不是你們認為OK就OK!」等語。致 使廖明珊臆測丑○○對祥鎮公司上開種種刁難,係意在索賄



。另一方面,廖明珊於工程施作期間,經吳國瑞介紹而結識 同時期亦在臺中市議會施作「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 系統建置案」之申○○,獲悉其為祥鎮公司名義負責人杜明 綸之國小同學,且與廖明珊之弟廖振達同為豐南國中同屆校 友;亦發現申○○與丑○○經常同車進出、交情匪淺,乃為 求祥鎮公司就本工程之後續施作、驗收及請款程序免受刁難 ,因而萌生經由申○○向丑○○行賄之意,遂主動於101年 11月底某日晚間,打電話給申○○相約在臺中市議會新議政 大樓1樓前見面,斯時申○○適與丑○○在酒店飲酒作樂, 為赴廖明珊之約而短暫離開。雙方見面後,廖明珊請求申○ ○代交賄賂500萬元予丑○○,申○○雖一時推辭終首肯同 意,隨即返回酒店探詢丑○○意向。丑○○明知廖明珊行賄 之用意,係為祥鎮公司就本工程後續未完事項(包括施工、 請款、驗收)不再受刁難,其得利用身為議會秘書長之影響 力讓祥鎮公司順利取得工程款,仍於申○○轉述廖明珊行求 賄賂之意,表示同意,因而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申○○隨 即回覆廖明珊。爾後,廖明珊積極籌款,並與廖振達、申○ ○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丑○○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聯絡,由廖明珊先於101年12月初某日,向黃建成借款300萬 元,於同年月10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九上登峰御邸」 建案工地,將300萬元現金交由廖振達以持用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與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後,廖振達於同日稍晚某時,在臺中市「文心森林公園」圓 滿劇場旁,將該300萬元現金交予申○○,翌(11)日某時 ,申○○在臺中市議會周遭路邊,將該300萬元現金交予受 丑○○指示前來取款之辛○○(尚無證據證明辛○○知悉款 項為賄賂),再轉交丑○○收受。廖明珊復於101年12月10 日後某日,向黃國棟借款70萬元、向郭芳雀借款130萬元, 合計200萬元,於同年月13日某時,在同上建案工地,將該 200萬元現金交由廖振達以相同門號聯繫申○○,並於同日 稍晚某時,在臺中市議會附近之市政路邊,將該200萬元現 金交予申○○;申○○復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議會周遭路 邊,將該200萬元現金交予受丑○○指示前來取款之辛○○ (尚無證據證明辛○○知悉款項為賄賂),再轉交丑○○收 受。
五、【臺中市議會新議政大樓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系統 建置案】(原起訴犯罪事實八、原審判決犯罪事實六)㈠、丑○○於99年間因職權得知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臺中市議 會新議政大樓國際會議廳暨議事空間多媒體系統建置案」預 算,即示意申○○將本件工程交其承攬施作。丑○○明知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不得借牌投標;依同法第34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依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暨本件工程如依政府採購 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依「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第2款,機關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且依同準則第4條之1,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不得 有接受請託或關說、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竟基於包庇 申○○借牌投標,並身兼實質規劃設計、施作廠商雙重身份 而使規劃設計內容形同事先外洩,及由申○○指定評選委員 等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要求申○○必 須支付工程金額40%之賄賂,其中20%「前金」需於招標前 先行給付;經申○○評估即便交付賄賂仍可能獲利,且自97 年以後丑○○未予其負責相關議會工程,再獲青睞,即表示 同意,而與丑○○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申○○與丑○○期 約賄賂既定,因缺乏資金,先於99年10月間某日,前往臺北 市大安區信義路、復興南路口與其兄即控智公司實際負責人 劉延德見面,表示臺中市議會新建大樓工程案中,包含會議 廳多媒體系統建置之工程(即本件工程),希望劉延德同意 以控智公司名義投標承攬,惟需以工程金額之一定比例為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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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立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慎密資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