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416號
TPHV,108,聲,416,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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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呂○恩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瑄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呂○瑜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相 對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ascal Antoine Delval(陸晏德

相 對 人 BRUNO MERCIER(梅思勰

      彭英豪 

      許伯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消上易字第19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父母及未成年之哥哥同住,名下均無財 產,由父親一人負擔家計,父親於107年度所得新臺幣(下同 )264,840元,即每人生活費用僅5,518元,遠低於臺北市政府 公告臺北市10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6,580元,是伊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7年9 月28日府社助字第10760573481號公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以 為釋明,已達使本院可信其主張為真實之程度。且聲請人所執 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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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