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777號
TPHV,108,上,777,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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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程俊琅
訴訟代理人 郭佑舜律師
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
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之秘書長李侑龍涉嫌虛增人頭會員乙事,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聲請人合理懷疑相對 人之新任理事長是否有相同情形,為此聲請人認有提起相關 理事長等協會重要職務當選無效之訴,請求本院在該刑事案 件調查確認前,裁定停止上開訴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 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 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 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均屬之;且所稱犯罪嫌疑,亦以刑事法院 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 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 院96年度台抗字第916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固主 張相對人涉有犯罪嫌疑,並提出新聞報導為證,然觀諸該新 聞報導內容,為第三人陳太正李侑龍許東雄劉中興趙安華等5人涉犯偽造文書等犯嫌之報導,與相對人及法定 代理人張國祚無涉,顯見聲請人上開主張,僅係其主觀上指 摘,揆諸前開裁判意旨,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顯然與法不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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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