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84號
TPHV,108,上,184,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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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李秀媚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上 訴 人 林秀惠 

      李振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逾如附件2 所示部分,及 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李振圳林秀惠(下分稱其姓 名,合稱被上訴人)原為夫妻,已於民國96年3 月間離婚, 李振圳與上訴人為兄妹關係,上訴人明知林秀惠離婚後與上 訴人之母即訴外人李蘇淑霞間已無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因 不滿李振圳李蘇淑霞之照護方式,未經任何查證,即指示 訴外人李美娜以「May Li」之臉書帳號將附表所示文字張貼 於公開網頁(貼文時間、內容及所在網頁均如附表所示,下 稱系爭言論),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嗣經新聞媒體引述, 嚴重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導致曾連任4 屆新北市議 員之林秀惠落選,致伊等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擇一請求上 訴人依序賠償林秀惠李振圳新臺幣(下同)482 萬1,345 元、100 萬元,並以刊登道歉聲明等方式回復被上訴人之名 譽等語。並於原審聲明:㈠上訴人應依序給付林秀惠、李振 圳482 萬1,345 元、1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將如附件 1 所示之道歉聲明以16號字體及半版篇幅(高35.5公分、寬 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 全國版各1 天,並以郵政投遞之方式寄送予設籍於新北市中 和區之國民;另應協同被上訴人召開道歉澄清記者會誦讀道 歉聲明。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上訴人



依序給付林秀惠李振圳50萬元、40萬元本息,並將如附件 1 所示之道歉聲明以附件1 所示方式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 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各1 天;其餘判決被上訴 人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聲明上訴。至被上訴人 敗訴部分,未據提起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雖已辦理離婚登記,然仍共同生活、 工作,與夫妻無異,自應善盡照護李蘇淑霞之責,而對待至 親是否孝順,為一般選民衡量議員之品德是否足以擔任代議 士時之考量因素;林秀惠濫用議員職權關說人事,則係伊親 身見聞之事實,是系爭言論均與公共利益有關,為可受公評 之事,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伊從未主動提供資料供 媒體報導,被上訴人縱因媒體報導而名譽受損,亦與伊發表 系爭言論並無因果關係,伊無須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縱認伊發表系爭言論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請 求之賠償金額亦過高,且伊已依法院裁定將本件刑事判決節 本刊登於報紙,並無再行以被上訴人要求之方式刊登道歉聲 明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0至231頁),並有 相關證據在卷足稽,堪信為真實:
㈠上訴人於105年3月5日至105年4月25日間,指示李美娜以May Li之臉書帳號張貼系爭言論於公開網頁(貼文時間、內容及 所在網頁均如附表所示)。
㈡上訴人前項行為經被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後,由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法院刑 事庭以106 年度易字第389 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共同犯 散布文字誹謗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再經本院刑事庭以 107 年度上易字第14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刑事 案件,見原審卷第11至27、87至100 頁,並經本院調取刑事 案件卷宗核閱確認無誤)。
㈢上訴人及李振圳之母李蘇淑霞曾以被上訴人於105 年4 月23 日對其恐嚇、家暴為由,對被上訴人聲請保護令,嗣經原法 院以105 年度家護字第793 號、105 年度家護抗字第118 號 裁定駁回保護令之聲請確定;刑事部分則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4863 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 署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9436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見本院 卷第247 至262 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保護令事件、刑事偵 查案件卷宗核閱確認無誤)。




㈣自由時報電子報、蘋果日報、壹週刊曾先後於105年4月24日 、105 年5 月4 日、105 年5 月5 日報導前項爭執之經過( 見原法院附民卷第33至51頁)。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195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刊登道歉聲明以 回復其名譽;然為上訴人所拒,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 究之爭點即為:㈠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 人之名譽權?㈡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有無理由?應賠償之數額為何?㈢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請求上訴人依附件1 方式刊登附件1 之道歉聲 明,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 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 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 9 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 法第310 條第3 項本文、第311 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 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 事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 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 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 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 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公眾人物之言行如 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 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 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 目的;反之,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 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 ,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 合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 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 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 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 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125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 旨參照)。
⒉經查,系爭言論係上訴人指示李美娜以May Li之臉書帳號, 於附表所示時間張貼於附表所示之公開網頁等情,業經本院 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卷附網頁列印資料確認無誤(貼文 時間、內容、所在網頁及證據出處,均如附表所示),並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堪信為真實。觀諸系爭 言論內容,主要為指摘被上訴人對於李振圳之母李蘇淑霞不 孝,並敘及林秀惠濫用職權為蘇勉(即附表編號1 所載「Mi an Su 」)之子安排工作等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瀏 覽系爭言論者對被上訴人產生不孝之負面印象,亦足使他人 認林秀惠有濫用議員權勢為人安插工作之情事,自足以貶損 被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上訴人指示其妹李美娜將系爭 言論張貼於如附表所示之公開網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 顯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故意甚明。又本件刑事案件經偵 查、審理後,亦認上訴人指示李美娜於網路上張貼如附表所 示之系爭言論,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而判決上訴人有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有原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38 9 號刑事判決、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附卷 可參(見原審卷第11至27、87至100 頁),並經本院調取刑 事案件卷宗核閱確認無誤。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 係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洵屬有據。
⒊上訴人雖辯稱其係因李振圳對母親李蘇淑霞之奉養照顧爭議 而為系爭言論,並非無中生有,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 之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云云。然查,觀諸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內容提及:「林秀惠的孝是→孝順金主、濫用職權 。Mian Su (指蘇勉)妳若因兒子的工作感恩林秀惠,而昧 著良心睜眼說瞎話,尚情有可原。但有必要因此當打手嗎? 老大任職新北市政府,短短一年就喬正式,別人可能一輩子 當臨時人員;老二更離譜,曾任職中華電信,過程有失考試 的公平性,得以硬擠進去。也難怪妳三不五時當打手」等語 ,顯係指稱林秀惠濫用職權為蘇勉之大兒子、二兒子安排工 作;然上訴人前揭指訴為林秀惠所否認,蘇勉並於刑事案件 一審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其子分別任職於新北市政府及中 華電信跟林秀惠沒有關係,林秀惠沒有協助處理工作內容或 是職務等語(見原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389 號刑事卷宗,下 稱刑事一審卷,第156 至157 頁);上訴人亦於刑事案件審 理中自承:伊沒有辦法拿到證據,聯合服務處的人都會講, 伊沒有找其他人求證過,不可能求證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



165 至166 頁);足見上訴人指摘林秀惠濫用職權為蘇勉之 子安排工作,係聽聞他人轉述,並無任何證據,亦未進一步 求證,僅屬上訴人個人之臆測。又上訴人係於網路上指摘、 傳述上開言論,而網路散布訊息之程度較一般書面文宣等傳 統方式更為強大,具有無遠弗屆之影響力,與街談巷議、茶 餘飯後閒聊不可同日而語,本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然上訴 人對於林秀惠究竟有無上述濫權行為,竟未經查證,亦未提 出任何合理根據,僅憑自己之臆測,即率爾在網路上具體指 摘林秀惠有上述濫權行為,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難認 係經合理查證而得阻卻違法。上訴人雖另提出李蘇淑霞及訴 外人李振穰之調查筆錄及偵查訊問筆錄、保護令事件之筆錄 及書狀、照片等(見本院卷第247 至268 、345 至346 頁) ,用以佐證被上訴人離婚後仍時常一同出遊,並曾因奉養李 蘇淑霞事宜,遭李蘇淑霞提出刑事告訴及聲請保護令等;惟 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指摘或傳述關於他人之事,究屬「私德」或「 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被害人之職 業、身分及社會地位等客觀判斷;查林秀惠於本件事發當時 雖具新北市議員身分,然早於96年3 月間即與李振圳離婚( 見刑事一審卷第43頁),林秀惠並陳稱其與李振圳離婚後沒 有住在一起,因李蘇淑霞住在李振圳住處樓上,伊服務處與 李振圳住處是同一棟大樓,基於之前的關係,偶爾會去照顧 、看老人家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127 至128 頁);足見被 上訴人離婚後,林秀惠李振圳之母李蘇淑霞已無任何親屬 關係,亦無扶養義務,縱有關心、照顧或一同出遊、參加家 庭聚會之舉,亦僅係基於先前之情誼;則林秀惠李蘇淑霞 間之相處細節,應與林秀惠之議員法定職務或問政能力無關 ,亦難認與公益相關或屬公共議題。至於李振圳於本件事發 當時雖為林秀惠服務處之主任,然僅處理選民服務工作,不 包括林秀惠之議員法定職務等節,亦據林秀惠陳述在卷(見 刑事一審卷第128 至129 頁),自不具公務員或公眾人物身 分,是李振圳與其母李蘇淑霞間之孝養問題,亦與公益或公 共議題無涉;是上訴人所發表之系爭言論,關於指摘被上訴 人對於李蘇淑霞不孝部分,均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非 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自無令被上訴人名譽權 之保障應為退讓之理。則上訴人抗辯其所為應受言論自由之 保障,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自不足採。
㈡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 段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盡 合理查證即於網路上發表系爭言論指摘林秀惠濫用議員職權 為他人關說取得工作,並就被上訴人對李蘇淑霞未盡孝道等 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加以指責,致閱覽系爭言 論之大眾對被上訴人產生不孝、對林秀惠產生濫用議員職權 之負面印象,使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遭貶抑,精神上自受有 相當痛苦。從而,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 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⒉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查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無工作,105 年間有利息及 股利所得數萬元,名下有10筆不動產、汽車及投資等財產; 林秀惠曾擔任新北市議員,為碩士畢業,105 年間之年所得 為150 餘萬元,名下有20筆不動產、汽車及投資等財產;李 振圳為大學畢業,在林秀惠之服務處擔任服務處主任,105 年間之所得為40餘萬元,名下有12筆不動產及汽車等財產等 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62頁),並有兩造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原審限制閱覽 卷)。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資力,以及上訴人 係故意為本件不法侵權行為,系爭言論對林秀惠李振圳名 譽權之侵害程度等情狀,認林秀惠李振圳得請求上訴人賠 償之慰撫金,應各以50萬元、40萬元為適當。又本院既認被 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為可採,則被上訴人於本院併依同條文第2 項規定為同一 聲明請求,因屬選擇合併之請求權競合,且未能使被上訴人 受更有利之判決,自無庸再予審究。
林秀惠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依附件 2 方式刊登附件2 之道歉聲明:
⒈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觀 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即明。所謂適當處分,如屬以 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 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牴觸憲 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參 照)。準此,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自須斟酌是否以其他手段不足以回復其名譽,且



道歉內容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等逾越回復 名譽之必要程度。
⒉查林秀惠曾任多屆新北市議員,上訴人先後於臉書發文留言 區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5 之言論,另於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 網路新聞留言區發表如附表編號6 、7 之言論,足使閱覽臉 書者及上開新聞媒體之讀者群對林秀惠產生負面評價,自有 回復其名譽之必要。惟回復名譽適當之處分,法院應依職權 裁量,本院審酌上訴人為系爭言論時,林秀惠係擔任新北市 議員,已有相當機會與能力提出證據資料並利用大眾傳播媒 體為反駁;又本件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被上訴人已依刑事 訴訟法第315 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刑事庭為108 年5 月22日10 8 年度聲字第1531號裁定,命上訴人將刑事二審判決節本登 報,上訴人雖已依上開裁定於108 年7 月22日將刑事二審判 決節本刊登於中國時報(見本院卷第347 至353 、481 至48 2 頁),然係以極小之字體刊登於B5版即新北版之廣告版( 見本院卷第477 、481 頁),而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係發表 於臉書或網路新聞留言區,經由網路傳播,影響之範圍已非 僅限於新北市,自難認上訴人前揭所為刊登刑事二審判決節 本之舉已收澄清及回復林秀惠名譽之效等情,認上訴人仍有 於報紙刊登道歉聲明之必要。惟刊登道歉聲明之內容及具體 方案,揆諸前揭說明,應以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損及人性 之方式,且以足以回復名譽為必要,則本院認為應以將附件 2 所示之道歉聲明以附件2 所示之方式刊登於自由時報、蘋 果日報各1 日為適當,林秀惠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認為有 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依序賠償林秀惠李振圳50萬元、40萬 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20日(見原 法院附民卷第6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依附件2 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2 所示之道歉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2 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各當事人一 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 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 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審酌被上訴人確有請



求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之必要,僅係經本院依職 權裁量後,限縮刊登道歉聲明之內容及具體方式,是本院認 本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仍以命上 訴人一造負擔為適當,併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貼文時間、所│貼文內容 │言論指│
│號│在網頁及證據│ │涉對象│
│ │出處 │ │ │
├─┼──────┼──────────────────┼───┤
│1 │105年3月5日 │李振圳林秀惠:你們從無到有,從高額│林秀惠
│ │中午某時 │負債(向表姊借款利息1分8)到如今以幾│李振圳
│ ├──────┤億身價自豪。一路走來,家人無怨無悔傾│ │
│ │李振圳於105 │全力幫忙,你們卻船過水無痕。還有妳林│ │




│ │年3月5日上午│秀惠從女工變身老闆娘(40年前婆婆全額│ │
│ │10時22分許臉│支付45萬,當年值一間三十幾坪1F住家)│ │
│ │書發文之留言│,到議員落選,本要賣屋,又是婆婆傾囊│ │
│ │區 │襄助。一個鄉下婆婆省吃儉用,代表期間│ │
│ │(見新北地檢│、議員落選前後陸續友援上千萬,可非小│ │
│ │署105 年度他│數目,兄弟也不計較。如今你們見利忘義│ │
│ │字第2392號卷│、恩將仇報,不知飲水思源,還滿嘴仁義│ │
│ │,下稱2392號│道德,政客不外乎如此。現一個90歲老母│ │
│ │卷,第14至16│親,因幾十年病歷在台大而棲身北部,你│ │
│ │頁) │們卻斤斤計較,良心何在?事實勝於雄辯│ │
│ │ │,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 │
│ │ │1.你們本欲將老母親安置養老院,這或許│ │
│ │ │ 時代趨勢,你們認為妥當。但是對於90│ │
│ │ │ 歲高齡的老母親行動自如頭腦清晰,當│ │
│ │ │ 然不願意進養老院。打從外勞來的第一│ │
│ │ │ 天開始就處心積慮想將老母親推往南部│ │
│ │ │ 或鄉下,【90歲老母親又非貨物可以隨│ │
│ │ │ 便搬運,安定是最大需求】,誠如Mian│ │
│ │ │ Su說的對一個90歲高齡的老人需要的是│ │
│ │ │ 安養晚年。三個月來動輒對老母親使臉│ │
│ │ │ 色,要不就找理由閃避老母親,這就是│ │
│ │ │ 你們所謂的→孝順之一。 │ │
│ │ │2.請外勞的費用你們也沒付,卻自稱母親│ │
│ │ │ 都是你們扶養,不要往自己臉上貼金了│ │
│ │ │ 。自外勞陪伴老母親才短短兩三個月,│ │
│ │ │ 你們與老母親吵了幾次架,讓老母親流│ │
│ │ │ 了多少眼淚。試問老母親如何安享晚年│ │
│ │ │ ?這就是你們所謂的→孝順之二。 │ │
│ │ │3.林秀惠自妳嫁入四十年來婆婆一味付出│ │
│ │ │ ,105年過年年邁的老母親才渴望拿個 │ │
│ │ │ 紅包,你們給剛來2個月的外勞紅包7千│ │
│ │ │ 元,難不成為了收買外勞;卻各給老母│ │
│ │ │ 2千元紅包,讓老母親過了很不是滋味 │ │
│ │ │ 的北部第一個年(105年)。是不是想 │ │
│ │ │ 氣走老母親,這就是你們所謂的→孝順│ │
│ │ │ 之三。 │ │
│ │ │4.90歲高齡老母親偶藉電話與其他子女聯│ │
│ │ │ 繫或者抒發情緒,你們卻安裝電話錄音│ │
│ │ │ ,讓老母親恐慌,終日鬱鬱寡歡,剝奪│ │
│ │ │ 老母親言論自由。如今更惡毒,無所不│ │




│ │ │ 用其極讓老母親知難而退。你們還是人│ │
│ │ │ 嗎?這就是你們所謂的→孝順之四。 │ │
│ │ │5.雖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相信各位是有│ │
│ │ │ 智慧的,心中自有一把尺。請各位不要│ │
│ │ │ 被蒙蔽了,切勿不明就理奉承、趨炎附│ │
│ │ │ 勢,淪為打手。林秀惠的孝是→孝順金│ │
│ │ │ 主、濫用職權。Mian Su 妳若因兒子的│ │
│ │ │ 工作感恩林秀惠,而昧著良心睜眼說瞎│ │
│ │ │ 話,尚情有可原。但有必要因此當打手│ │
│ │ │ 嗎?老大任職新北市政府,短短一年就│ │
│ │ │ 喬正式,別人可能一輩子當臨時人員;│ │
│ │ │ 老二更離譜,曾任職中華電信,過程有│ │
│ │ │ 失考試的公平性,得以硬擠進去。也難│ │
│ │ │ 怪妳三不五時當打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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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3月5日 │媽媽做月子中從垂死邊緣把你救起,結果│林秀惠
│ │中午某時 │是禍害一個。讓你受教育栽培你上大學,│李振圳
│ ├──────┤結果是不要臉,拿母親的辛苦錢來揮霍,│ │
│ │李振圳於105 │當老闆、選舉花光母親的積蓄,養母親連│ │
│ │年3月5日上午│一個月一萬塊也計較,議員2個本俸加年 │ │
│ │10時22分許臉│終及助理價差最少進帳五、六十萬,有違│ │
│ │書發文之留言│壓歲錢文化,給媽媽的只是區區兩千元,│ │
│ │區 │其餘全部據為己有,不是衣冠禽獸是啥?│ │
│ │(見2392號卷│ │ │
│ │第1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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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3月19日│林秀惠大議員,妳不正符合這六不合七不│林秀惠
│ │上午10時17分│交者~~非常符合妳的特質~~還是妳心目中│ │
│ │許 │的選民是無知的,讓妳騙慣了。 │ │
│ ├──────┤ │ │
│ │林秀惠於105 │ │ │
│ │年3月18日晚 │ │ │
│ │間11時32分許│ │ │
│ │臉書發文之留│ │ │
│ │言區 │ │ │
│ │(見新北地檢│ │ │
│ │署105 年度他│ │ │
│ │字第3060號卷│ │ │
│ │,下稱3060號│ │ │
│ │卷,第1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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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3月20日│李振圳林秀惠:你們從無到有,從高額│林秀惠
│ │凌晨3時55分 │負債(向表姊借款利息1分8)到如今以幾│李振圳
│ │許 │億身價自豪。一路走來,家人無怨無悔傾│ │
│ ├──────┤全力幫忙,你們卻船過水無痕。還有妳林│ │
│ │林秀惠於105 │秀惠從女工變身老闆娘(40年前婆婆全額│ │
│ │年3月18日晚 │支付45萬,當年值一間三十幾坪1F住家)│ │
│ │間11時32分許│,到議員落選,本要賣屋,又是婆婆傾囊│ │
│ │臉書發文之留│襄助。一個鄉下婆婆省吃儉用,代表期間│ │
│ │言區 │、議員落選前後陸續友援上千萬,可非小│ │
│ │(見3060號卷│數目,兄弟也不計較。如今你們見利忘義│ │
│ │第16頁) │、恩將仇報,不知飲水思源,還滿嘴仁義│ │
│ │ │道德,政客不外乎如此。現一個90歲老母│ │
│ │ │親,因幾十年病歷在台大而棲身北部,你│ │
│ │ │們卻斤斤計較,良心何在?事實勝於雄辯│ │
│ │ │,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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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3月20日│媽媽還在做月子把你從垂死邊緣救活,結│林秀惠
│ │凌晨3時58分 │果是禍害一個。讓你受教育栽培你上大學│李振圳
│ │許 │,結果是不知羞恥。拿母親的辛苦錢來揮│ │
│ ├──────┤霍,當老闆、選舉花光媽的積蓄,現連養│ │
│ │林秀惠於105 │母親一個月一萬塊也計較。議員2月份本 │ │
│ │年3月18日晚 │俸加年終及助理價差最少進帳五、六十萬│ │
│ │間11時32分許│,給媽媽的紅包只是區區兩千元,其餘全│ │
│ │臉書發文之留│部據為己有,有違壓歲錢文化,在自己FB│ │
│ │言區 │自喻衣冠禽獸是最恰當不過了。 │ │
│ │(見3060號卷│往年沒救災紅包掛零~~~ 今年偉大的議員│ │
│ │第16頁) │有個冠冕堂皇的震災理由欺騙民眾,試問│ │
│ │ │往年給老母親的紅包可是掛零,不知我們│ │
│ │ │偉大的議員作何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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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4月23日│新北市議員林秀惠及夫婿李振圳,4月23 │林秀惠
│ │晚間9時29分 │日下午兩點半,率大兒子、二兒子共四人│李振圳
│ │許 │,摔東西、擊破桌子玻璃、用身體碰撞老│ │
│ ├──────┤奶奶等暴力手段,終於如願把90高齡老母│ │
│ │蘋果日報105 │趕出家門。多月來用各種手段,包括電話│ │
│ │年4月23日「 │竊聽、客廳錄音,見老奶奶在房間講手機│ │
│ │疑不滿長住老│,也屢屢威脅房間也要竊聽、各種言語恐│ │
│ │母控市議員偕│嚇威脅、大吼大叫責罵、態度冷漠不理等│ │
│ │前夫趕出門」│手段,要逼迫90歲高齡老母親離開。老奶│ │




│ │即時網路新聞│奶心痛不已遂於下午到員山派出所控告林│ │
│ │之留言區 │秀惠、李振圳恐嚇、妨害秘密、家暴等罪│ │
│ │(見新北地檢│。然後由警員陪同整理衣物要離開時,老│ │
│ │署105 年度偵│奶奶親眼目睹林議員全家表情很是得意快│ │
│ │字第16828 號│樂。 │ │
│ │卷第22頁) │老奶奶一直頃全力幫助林秀惠李振圳,│ │
│ │ │比如向表姊借款利息1 分8 ,擔心被拖垮│ │
│ │ │。林秀惠從女工變身老闆娘,40年前婆婆│ │
│ │ │鉅額買下理髮廳,一路來人力財源的支援│ │
│ │ │。又議員落選,本要賣屋,又是婆婆傾囊│ │
│ │ │襄助。代表期間,議員落選前後陸續支援│ │
│ │ │上千萬。一個90歲老母親,因幾十年病歷│ │
│ │ │在台大而棲身北部,印傭和生活費也是兄│ │
│ │ │弟姐妹共同分擔,卻斤斤計較,一直不斷│ │
│ │ │要逼離,誰能不痛心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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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年4月25日│新北市議員林秀惠及夫婿李振圳,4 月23│林秀惠
│ │凌晨0時18分 │日下午兩點半,率大兒子、二兒子共四人│李振圳
│ │許 │,摔東西、擊破玻璃桌面、用身體碰撞老│ │
│ ├──────┤奶奶等暴力手段,終於如願把90高齡老母│ │
│ │自由時報105 │趕出家門。11月7日印傭來台才住到三兒 │ │
│ │年4月24日「 │子家,這段期間用各種手段,包括電話竊│ │
│ │婆婆控被趕出│聽、客廳錄音,見老奶奶在房間講手機,│ │
│ │家門?新北市│也屢屢威脅房間也要竊聽、各種言語恐嚇│ │
│ │議員林秀惠澄│威脅、大吼大叫責罵、態度冷漠不理等手│ │
│ │清」即時網路│段,要逼迫90歲高齡老母親離開。老奶奶│ │
│ │新聞之留言區│心痛不已遂於下午到員山派出所控告林秀│ │
│ │(見新北地檢│惠、李振圳恐嚇、妨害秘密、家暴等罪。│ │
│ │署105 年度他│然後由警員陪同整理衣物要離開時,老奶│ │
│ │字第5207號卷│奶親眼目睹林議員全家表情很得意快樂。│ │
│ │第31頁) │老奶奶一直頃全力幫助林秀惠李振圳,│ │
│ │ │比如向表姊借款利息1分8,擔心被拖垮,│ │
│ │ │到處籌錢。林秀惠從女工變身老闆娘,40│ │
│ │ │年前婆婆鉅額買下理髮廳,一路來又人力│ │
│ │ │財源的支援。議員落選,本要賣屋,又是│ │
│ │ │婆婆傾囊襄助。代表期間,議員落選前後│ │
│ │ │陸續支援上千萬。一個90歲老母親,因幾│ │
│ │ │十年病歷在台大而棲身北部,印傭和生活│ │
│ │ │費也是兄弟姐妹共同分擔,卻斤斤計較不│ │
│ │ │去住兄弟家,一直不斷要逼離,老奶奶長│ │




│ │ │期生活在恐懼中,被暴力驅趕後,不得不│ │
│ │ │到警局報案提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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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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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被上訴人請求刊登道歉聲明之內容 │
├───────────────────────┤
│茲因道歉人李秀媚於民國105 年間惡意散布不實言論│
│,謊稱林秀惠市議員不孝順及對婆婆施暴、利用議員│
│職務為他人安排工作、欺騙選民等情,嚴重損害林秀│
│惠市議員之人格及名譽,道歉人謹向林秀惠市議員深│
│致歉意並特登報鄭重道歉,以正社會大眾視聽,特此│
│聲明。 │
│ 道歉人:李秀媚
└───────────────────────┘
┌─────────────────────────────┐
│㈡被上訴人請求刊登道歉聲明之規格方式:於下列4報各刊登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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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別 │版別 │版位│刊登規格(高×寬,│字體大小 │
│ │ │ │單位:公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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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