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3號
TPHV,107,重訴,23,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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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王欽室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追 加被 告 周世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于翔林泰良張文珊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追加周世賢為被告
,請求追加被告周世賢與被告林于翔林泰良張文珊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本息。經核原告上開追加係於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後再提起,屬於獨立之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 項規定,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
計算,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此追加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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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