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上訴 人 范琇穎
范振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7月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林純如」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麗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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