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張素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上訴人 良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蘇貴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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