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156號
TPHV,107,上,1156,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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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56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景文 
訴訟代理人 許偉勳 
      李師榮律師
      管乃茹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被 上訴人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即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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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年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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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