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56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景文
訴訟代理人 許偉勳
李師榮律師
管乃茹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被 上訴人 元達氣體有限公司
即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滄龍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台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就原證26「臨時架
設替代管線費用」逐一列舉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並說明及舉證各
項目係原有之設備重建或係新增之工程、設備,及各項設備之耐
用年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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