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九鼎知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維國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明宜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5日內陳報是否仍傳訊證人田
玉蘭,如欲傳訊,請一併陳報田玉蘭之年籍地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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