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11號
TPHV,106,重上,711,2019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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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徐豪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被上訴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被上訴人  高景川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太平」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永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太平,嗣於民國108年3月25日 變更為高永生高永生並於同年4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新北市政府108年3月25日新北府 經司字第1088018807號函暨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本院 卷二第463至471頁)。是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高永生 ,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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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