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易文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垂貞
選任辯護人 蘇飛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 年度
附民字第83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 事上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答辯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19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 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