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57號
TPHM,108,附民,257,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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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陳威廷
被   告 盛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4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因有侵權行為。爰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 臺幣(下同)9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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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