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842號
TPHM,108,聲,2842,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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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泊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泊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泊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8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 4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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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