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841號
TPHM,108,聲,2841,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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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照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照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照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4031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6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 105 年5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照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4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接續執行,於105 年5 月20日 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法 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7011 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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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