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786號
TPHM,108,聲,2786,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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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立基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立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立基因:(1)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4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交上易字 第3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 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 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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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