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煒家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煒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煒家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 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8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 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 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16日法 授矯字第1080178876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