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703號
TPHM,108,聲,2703,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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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阿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08 年執聲付字第9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阿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阿江因銀行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 年8 月12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 7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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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