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2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乾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 75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