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常青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執聲付字第95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柳常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常青因殺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35 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