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92號
TPHM,108,聲,2592,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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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慈儀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慈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慈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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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