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70號
TPHM,108,聲,2570,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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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 ,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7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 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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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