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鄧暐澂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永鎮
葉彩珠
陳雁美
林秋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後附刑事聲請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之意旨,案件判決確定,全案卷 證移由檢察官依法執行,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即應由 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倘仍依上開規定向 原審法院聲請發還,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 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三、查本件聲請人鄧暐澂、彭永鎮、葉彩珠、陳雁美、林秋娟聲 請解除扣押命令(即解除鄧暐澂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 000 帳戶圈存)所依據之本案,即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7日 之107 年上訴字第2602號刑事判決,已判處被告彭永鎮、葉 彩珠、陳雁美、林秋娟等人罪刑,並因被告彭永鎮、葉彩珠 、陳雁美、林秋娟等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有調取之本院 107 年上訴字第2602號刑事卷宗可考。是依前所述,關於鄧 暐澂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內款項是否應解除 圈存乙節,應依法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本院無從加以裁
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