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03號
抗 告 人 賴志雄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8年5 月20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6號)提起抗告,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志雄因竊盜、搶奪、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依 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而裁定抗告人犯附表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二、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應遵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受 「外部界限」、「內部界限」限制。新法刪除連續犯,對於 部分犯行採行一罪一罰,造成刑罰過重不合理現象。參酌他 案及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原審裁定被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年6月,顯有過重。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 年6月,並未逾越外部(各罪刑度加總刑度,有期徒刑9 年4 月)或內部(曾經定應執行刑刑度與其餘各罪刑度總和,有 期徒刑8年1月)界限,核無違反比例原則之事實。抗告意旨 以他案刑度比附援引,不足認定原裁定具有違誤。抗告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